FOB价格条件下,进口方指定船公司的风险防范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近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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