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六>."三来一补"项目保险
"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上述项目所涉及到外商或国内加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大致有:来料及引进设备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工装配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财产本身的财产险和机器安装的工程险);成品运往国外过程中的风险。为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和外贸业务顺利进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特点,可办理加工财产一揽子综合保险(又称三段保险),即对加工财产(房屋、辅料及机器设备)从国外起运时起,到成品运交国外收货人为止的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分别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及财产保险(设备安装险)的责任范围负责补偿。
办理申请"三来一补"项目保险的基本程序:
一. 投保申请。
根据贸易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保险的,由外贸公司或加工厂(以下简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申请。外商或国内加工生产企业可根据上述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申请分段投保有关保险,即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财产险或设备安装险。也可申请三段一并投保,即从原料、设备进口至成品运交收货人的全过程实行一次投保。如投保人三段保险均在我国办理,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
二、出具《保险单》。
保险公司受理保险后,凭加工生产企业的投保单或外贸公司出口发票签发保险单。对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在预保合同范围内的财产负自动保险责任。
<七>.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一.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 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 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