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认定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次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即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小规模生产企业纳税人出口属于内销免税的货物,可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