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四)通知行的责任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一般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通知给受益人。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指示,及时传递信用证并证明其真实性,此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开证行指示通知行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并以随后的邮件为正式有效文本,那么,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就应把这一点陈述清楚。通知行所传递的指示,如果不完整、不清楚,通知行可以向受益人发出仅供参考的通知,并不负任何责任。UCP500第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五)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备货装运的义务
卖方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的要求备货和装运,以取得代表货权的提单,提单内容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2、向开证行提交合格单据义务
卖方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供完整的符合规定的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致使无法凭信用证取得货款,则后果由卖方负责。
3、获得货款的权利
卖方按规定向开证行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应按规定付款或承兑。通常情况下,卖方只能凭信用证获得付款,但如果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出要求而未获得付款时,也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直接向买方要求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