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工贸易监管
(1).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有何监管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 、 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2).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监管
1).进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后继续加工成制成品出口,应遵循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的海关办理手续
①"转厂"问题属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问题,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深加工结转,海关在管理上视同出口;
②"其他单位"一般必须是贸易方式同类型的企业,而且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类似;
③如果涉及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就要涉及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问题。
④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⑤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⑥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⑦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2).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到另一家国内企业继续深加工,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进口的料、件在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国内加工单位进行深加工时,转让单位应当会同接受转让的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手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3).对无法履行的来料或进料加工合同,其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须转为内销的,海关有何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补证补税后方可内销。
4).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合同履约后,海关对剩余的料件有何征、免规定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规定限额、限值内的可予免征税。
(3).加工贸易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对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如下: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除另有规定的羊毛、天然橡胶、植物油、棉花,海关须验凭许可证外("实转"则不须提供),其余均免领许可证。
2).加工贸易合同下进出口货物要否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① 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凡属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因故事先经过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转为内销的,视同一般进口。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经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后,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非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②经批准的补偿贸易进口货物,其中,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事先经归口部门批准,并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③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申领
补偿贸易应符合如下条件才能申领出口许可证:
A.该企业(项目)必须是按规定程序经拥有受权的国家相当一级的政府机关批准成立(立项)的。
B.该企业(项目)必须是按相应批准的经营范围及生产出口规模内组织出口。
C.该企业(项目)必须取得出口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有效的出口计划。
D.该企业(项目)货物的出口价格必须符合理国家核定的出口协调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