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
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他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