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收,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具体办法通风《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着手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国家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加工贸易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并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同时,国家正着手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为包括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内的境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
其它鼓励政策
一、凡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