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Export Duty)
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信贷。按贷款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一般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并由本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作保。工业国家为了协调彼此的出口信贷政策,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内就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等达成君子协定。最后的一次协定于1982年7月6日生效,具体标准如下:
利 率
最长还款期限
2-5年期
5-81/2年期
富国(197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0美元以上)
12.15%
12.40%
8.5年
中等国家
10.85%
11.35%
8.5年
穷国(197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24美元以下)
10%
10%
10年
贷款额最高比例为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