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金属与非金属组成的合金。贱金属与非金属元素形成的合金,如果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其他非金属元素的总重量,则此类合金是按贱金属进行归类;否则,这类合金通常是税目 38.24项下。
例如 :有一种钒氮合金的产品,呈杂色细砂状,用作合金添加剂。其中钒含量56.893%,氮含量约为18-20%,碳含量在0.4%以下,其他含量为镁、铝、硅等杂质元素。该种合金则是按钒产品归入税号8112.4000。但对于符合化学定义的氮化钒的化合物则应按具体无机化学品归入税号2850.0000。
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根据《税则》第十五类注释五规定,贱金属“合金”应包括这些产品,即贱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应按合金对待,此类紧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废碎金属而得的组分不同的锭块。由两种或多种贱金属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归类时也是按合金对待。
金属间化合物 (intemetallic compounds)又称金属互化物(metal compounds),是一类在特定条件下,金属相互化合而形成的化合物。如Al2Zn3、CuZn、Cu5Zn8、CuZn3等。但它们与普通化合物不同,一是组成可以在一定范围变动,如Cu5Zn8中的锌含量可在59~67%间变动,二是组成元素的化合价很难确定,但有显著的金属结合键。金属间化合物通常是硬而脆。金属间化合物与合金的主要区别在于:金属间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规则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没有规则的。
主要贱金属合金的归类原则
铁合金及其归类:根据《税则》第 72章注释一(三)规定,所称“铁合金”是指: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 10%;
锰超过 30%;
磷超过 3%;
硅超过 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 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对于只有上述一种元素超出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时,则应分别按三元或四元铁合金对待,归入相应子目。需要注意,如果合金元素属于上述未列出的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在考虑归类时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 10%而作为其中的一元对待。绝大多数铁合金是属于税目72.02项下的商品。
例如 :按重量计铁43%、硅55%和包括碳在内的其他杂质2%的硅铁合金,即属于二元铁合金,应归入税则列名税号7202.2100。
又如,一种硅钡合金的主要成分为 :硅52.62%,钙2.3%,铁14.61%,钡26.29%。根据上述归类原则,该铁合金含硅量和含钡量均超过相应指标,不再是二元合金硅铁,而应该属于一种三元铁合金,因此应归入现行税则子目7202.9900。
一些符合铁合金定义,但不能按税目 72.02的铁合金归类的特殊商品主要有:(1)铀铁,属于含有放射性元素的产品,则应根据税则第六类注释一(一)规定,优先归入税目28.44项下。(2)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铁合金,应归入税目36.06项下。(3)有时被称为镍铁或镍铬铁的而具有可锻性的产品,在钢铁冶金业中通常不用作“添加剂”,通常应归入税目72.18至72.19或第七十五章中的有关税号。
铜合金及其归类:根据《税则》第 74章注释一及二规定,除未精炼铜以外的金属物质,符合铜合金定义的商品是指按重量计铜含量应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产品,应符合以下规定:(1)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含量超过规定的含量,即:银超过0.25%、砷超过0.5%、镉超过1.3%、铬超过1.4%、镁超过0.8%、铅超过1.5%、硫超过0.7%、锡超过0.8%、碲超过0.8%、锌超过1%、锆超过0.3%、其他元素(如:铝、铍、钴、铁、锰、镍、硅)每种超过0.3%。或(2)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量超过2.5%。其中铜母合金(参见税则第74章注释三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