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反思(3)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2003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向欧盟提交关于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要求。同年8月,中国将《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英文版递交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进行了详尽说明。2004年2月,欧盟根据初步审议评估,又再次向中方提出了一长串问题清单,涉及31个具体问题。中国商务部立即对这31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回答,并于2004年3月将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市场经济补充报告》英文版递交欧盟。据此,欧盟于2004年6月底出台了一个技术层面的对华市场经济状况的“初步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称: 

  首先,中国的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其次,中国对资源的进出口采取了非市场化控制,比如焦炭出口。第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含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体系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第四,中国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的融资没有根据客观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呆账、坏账。该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都涉及体系性、制度性问题,在短时间内,中方显然难以完全满足欧盟的要求。  

  200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下简称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的两项政策:单独税率政策和混合税率政策。单独税率政策是指,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推定此类国家内所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因而应当给予全国统一的税率。但是,如果该国内应诉企业能够从法律上和事实上证明其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并得到商务部的认可,商务部可以对其确定不同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单独税率。 

  实际上,我们确实应该反思一下自己,不要老指着人家讲,你应该怎样,你不该怎样;二是反过来指着自己反问,我应该怎样,我不应该怎样。 

  我们再分析一下中国的电信业的开放问题。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有关中国电信市场开放的承诺,在固定电话领域,到2004年,外商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拥有股权25%;在移动通信领域,加入WTO之际,外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企业的股权可拥有25%;到2002年,外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和14个城市的股权可增至35%;到2004年,外商可增加股权到 49%,且没有地域限制。然而,截至2004年底,共有18家企业向我国通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但是这18家企业竟然没有一家申请基础电信业务。其中,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申请仅有4份,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只有2份。  

  笔者认为外资未如其它行业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其中有电信行业特点的问题,也与跨国投资者包括运营公司、风险投资者对中国电信业的态度有关,但是WTO成员更关注的是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政府监管政策。目前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主要面临四大问题,即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恶性竞争、电信普遍服务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们仅就电信网间互联为例: 

  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是指电信网间的物理连接,以使一个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享用另一个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然而,由于主导的电信运营商占据了本地电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市场的份额,而且它拥有本地电话中的重要基础电信设施,互联互通的主动权掌握在其手中,这样对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及电信网间互联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主导的电信运营商在不同阶段采取,坚决不联,联而不同,通而不畅,畅而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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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