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在国内仲裁方面,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到在市场条件下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的仲裁的转变过程。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仲裁就其实质而言,属于行政仲裁。其代表性的规定表现在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中。工商管理部门行使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职能。在该部门项下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就其实质而言,是行政部门参与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就经济合同发生争议,如果不能自行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其上级管理部门解决,而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服由工商管理人员组成的仲裁庭对合同争议作出的裁决,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仲裁裁决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终局性,充其量仅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决定。
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仲裁解决国内合同争议制度与国际仲裁逐步接轨。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的出台,是我国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趋于统一的标志。在该法的指引下,重新组建了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建后的仲裁委员会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且这些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lv 。目前,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了170 多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而这些特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如果他们之间未能在仲裁协议中就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2]。
至此,无论是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还是国内仲裁机构,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案件。在我国现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上,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另一方面,国内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所有涉外仲裁委员会和国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