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一股寒流(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因此,笔者认为,“治顽”还须“治根”,坚持所有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未在交通部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国内家货代和无船承运人不能予接纳代理,这就迫使外商无法指定境外货代,从根本上堵死了骗货的大门。
当然,对于货主而言,还是希望凡是有诚信的货代、无船承运人,不要被蝇头小利所驱使,干出损害我国托运人的事来。虽然FOB条款下托运人是国外买方,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是指的“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因此,即使在FOB条款下,我国发货人具有实际托运人的性质,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在FOB下的货代是契约托运人的代理,但不能忽视也是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代理。笔者认为,货代若不对实际托运人负责是错误的,如果受国外托运人的委托,引进境外非法货代,为其开方便之门,代其订舱、签发提单或传递提单,造成无单放货,更是代理不当的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