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