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国之间一般采取从价原则征收进口关税。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
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亦称“复汇率”。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免税或规费是不当的”,但同时允许“如果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新生工业和限制外汇支出从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考虑,也不得不采取复汇率制。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