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师案例之业务人员身份举证责任谁来负(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9

二、业务人员身份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然而,就货代合同纠纷中业务人员身份的举证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且货代合同纠纷的个案情况各有不同,实际上也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个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进行司法裁量的必要,以弥补制定法的滞后、局限和不足,也有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进行司法裁量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于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和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公平正义原则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最基本的价值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将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基于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作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项依据,另一方面以这一规范意义上极为模糊的词语授予法官行使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提供理论支持。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司法技术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考量,主要取决于:1、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及接近证据的难易,由距离待证事实所必要的证据较为接近以及接近证据较为容易的一方就该事实进行举证,更为公正;2、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由收集证据能力强、在举证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进行举证,更为合理。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签字确认时的身份,针对这一争议事实,双方均未提出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法院必须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如上述,一般而言,应由原告A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前置事实,即两被告确认业务人员李某在2002年1月14日之前为C分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因此争议焦点可引申为李某签字时是否继续为分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或者说是李某的身份在2002年1月14日之后有无变动。而关于可以有效证明李某身份变动的证据如劳务合同、工资结算单、退工单等,两被告距离此类证据远较原告为近,接近或取得或此类证据远较原告为易,收集此类证据的能力也远较原告为强,在此类证据的举证中,两被告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B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纯属两者间的内部关系,原告无从知晓,也难以接近或取得上述证据,在举证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因此,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两被告较为公平合理,此种分配也同时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两被告未完成举证,法院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做出对两被告不利的认定,即认定李某签字时仍为C分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并进一步认定了李某签字确认这一代表行为的证明力。否则,李某离职后的签字确认仅能视为一份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