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商务师不服海关征税决定行政诉讼案(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9
二、海关以200美元/台作为完税价格是否于法有据。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告进口的成交价格是否真实。原告在报关时虽提供了相关的购货合同、发票等材料,但海关在审定时认定,其所提供的发票不是境外发货人开具,而是与发货人无关的美国凯莱特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接受该办事处赵某的指示,在中国境内利用发货人已签章的空白单据制作并修改的,属于假发票,不能作为证明原告报关成交价格的合法证据,且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虽然法律、法规对“明显低于”未作解释,但从海关调查取证的材料看,价格相差悬殊,申报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市场价格的近十倍,有的甚至是几十倍。故海关对申报价格不予采信并按调查核定的200美元/台征税并无不当。
三、可嘉利公司提出,上海海关在2000年7月对该823台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按200美元/台进行征税时,未提供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因此上海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个是上海海关2000年7月对823台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按200美元/台进行征税的行为,第二个是上海海关2001年4月28日所作的征税决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混淆了上述两个行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上海海关2001年4月28日所作的征税决定,而并非是2000年7月的征税行为。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2001年4月28日前取得,因此上海海关2001年4月28日所作的征税决定程序合法,被告无需提供2000年7月之前取证的材料,法院亦无需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