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4-25

  第三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

  公示牌的设立及其内容的记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意见、要求。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城市交通、旅游、建设、房屋土地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的理事会由消费者代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代表等组成。

  市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

  (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九)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第四十三条 市消费者协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收受经营者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经营者摊派任何费用。

  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双方的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消费者协会应当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束调解,但消费者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消费者协会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消费者协会受理或者调解的,可以终止受理。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条 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应当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发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处理消费争议。

  第五十二条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据。

  第五十三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消费投诉、申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时,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无法予以检测、鉴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

  (二)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五)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

  (七)上门推销不按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提供规定文件的;

  (八)发送商业广告,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

  (九)不能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不属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责任的,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副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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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