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译文]
合 同 法
如果我们在与另一方打交道时同意某项事情,这就要牵涉到合同法。例如,假定我们想引进某个制造专用设备的厂商所制造和安装的一部新机器,合同法便对于我们打算获得该机器一事构成一种无形的干预力量。我们未必真的需要在法庭诉讼中运用这些法律原则;但是这种事也可能发生,因此当合同已经建立和执行时,防止事端的最好方法是遵守下面的各项原则。
协 议
合同是建立在供受双方协议的基础上的。要建立一项合同的基础,供受双方必须抱着想要缔结合同的严肃认真的态度.
缔结合同必须自愿,并有意识地使之成为有效的东西。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另一方达成协议,如果这样做就是胁迫。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用假话来劝说对方,因为这样做是诈骗伎俩。同时,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隐瞒了真实情况,这也如同真正的诈骗一样。当然,我们并不全都那样易于受骗。比如,我和你们作为工程师,在一项技术合同中很可能会比一个卖鞋小贩少受欺骗。与诈骗行为极其近似的是利用别人的错误来达成一项协议。这不是指估价方向的错误(例如.,为一部电冰箱付了950美元,你后来发现用600美元就可以买到)。在这一交易中你是由于不会还价而被敲了竹杠。这也不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方面的错误,因为双方都受法律内容的约束,如果条款不明,自应加以修改。
对这种错误,法律往往会保护吃亏的一方,其典型的事例如:假定我们在一部估价为十万美元的机器上收到三个投标,两家公司投标11万美元和15万5千美元,而格雷公司则投标6万美元。十分明显这是格雷公司有人出了大错,或许是他们拥有一种大大优于他们的竞争者的进行这项工作的方法。不管怎样,看来妥善的做法是我们在同意之前应进行一番调查研究。事实上,如果我们不加思索地接受了投标,我们可能发现自己缺少法律支持。在对这一问题的法庭案例中,开脱这个不幸的投标者似乎成了基本的倾向,因为既定法律并不包含这个问题。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格雷公司理应更加过细地对待签订合同时的出价问题。
资 格
合同双方必须是有法定资格签定合同的人。如果其中一方是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的人,或是未经特许从事这类业务的团体,则对方可以在法律上使该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在工程技术合同中似乎是不大可能发生的事,然而一些难以置信的偶然事件却是构成许多法律案件的要素。
报 酬
每个合同都必须包含报酬,即因你所提供的东西而得到什么酬劳。法律一般并不关注所交换的报酬是否等价,只要是自由成交而又合乎其他的一定条件,那就应该满足了。但给予的报酬必须符合以下四点要求:
1、报酬必须有价值。即是说,报酬对获酬的人不能是全无价值的。
2、报酬必须是合法的。法庭很难支持违法的交易。
3、报酬必须是可能的。一项办不到的协议,与其说是合同不如叫它空想。
4、报酬必须是现在的或将来的。过去的报酬与一种“旁置成本”相似,它不能用来支持现在的合同。
(注:“旁置成本”或“沉没成本”,是指过去发生的成本,它不受现行决策的影响,因而与现在的成本计算无关。)
形 式
合同所需的形式取决于它的性质——也就是说,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书写下来以便具有强制性。关于哪类合同需要写成书面文字,在国家特别防诈骗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简单来说,我们最可能涉及到的这种性质的合同是:(1)担保合同——具有“如果他不付款,我就…”的性质;(2)有关不动产的合同;(3)不能在一年之内完成的合同——例如一项为他方施工的为期两年的协议;(4)某些类型的销售合同。这最后一类需要稍加说明。它指的是价格超过五百美元的销售合同。为了具有强制性,这类合同必须写成书面文字。买方必须接受部分或全部有关商品,或买方必须作出部分或总的付款。换句话说,在一项销售合同中,有三种方法来确保执行反诈骗条例。
相 互 性
如果合同对某一方没有约束力,那么对另一方也就没有约束力了。起草合同的人有时会犯有下述情况的文字差错,即一方有着某项漏洞或“空子”,而另一方却紧紧受着约束。但可以告慰的是,如果合同证实是不妥的,现在有办法来摆脱它。不过,如果该漏洞使一方可以逃避责任,而另一方也有权利用同样的漏洞,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合同无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