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2.数量:
允许 %的溢短装。
3.单价:
4.总值:
5.交货条件(离岸价/离岸加运费价/到岸价):
6.原产地国与制造商:
7.包装: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各种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缺、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口岸:
11.目的口岸:
12.保险:
由 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和 附加险。
13.付款条件: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到期。
(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单证一俟提交,买方应立即付款。
(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FR/CIF交货条件)。
14.单据:
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1)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 份;
(3)由 出具的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 份;
(4)由 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 份;
(5)由 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 份;
(6)保险单正本一式——份(CIF交货条件);
(7) 签发的产地证一式 份;
(8)装运通知:卖方应在交运后 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 项单据副本一式一套。
15.装运条款:
(1)FOB交货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买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
(2)CIF或CFR交货方式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IF交货方式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16.装运通知:
一俟装载完毕,卖方应在 小时内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7.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及数量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 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