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能否合并出具(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第44条:“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从此可以看出,既然信用证要求提交的质量证和数量证是单独列明的单据,则需要单独提交,而受益人合并出具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拒付就无可挑剔。

  3.是否是实质性不符点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以单据表面的不符拒付是无可非议的,各国法院也以单据的严格相符作为涉及信用证案件的评判标准。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银行以一些轻微无害的不符点拒付的话,其信誉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在交涉时不符点是否是实质性不符点往往成为彼此交涉的焦点。那么,合并出具单据是否是实质性不符点呢?

  同样根据ISBP的第44条,“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可以这样推断,本案例中受益人也可以补救:如在有效期限内再补制一份正本质量和数量证,即在信用证项下提交两份正本质量和数量证,即可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应付款。为什么信用证要求一份而实际业务中要出具两份呢?这主要是因为如果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规定要单独提交某项单据,他可能有其用意,如提交不同部门以完成进口手续,如果合并出具就会给信用证申请人带来不便,无法满足其需求。从此角度看,当信用证要求不同的单据,如果合并出具一份就是实质性不符点。

  4.以往接受同样不符点是否就构成对当前单据的接受

  在案例中,开证行在以往交易中,相同的不符点都予以接受,这是否就约束开证行对此次交易同样不符点也必须同样接受呢?根据UCP500第14条C款,开证行在单据有不符点时有权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而对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说以往开证申请人的放弃不符点并不意味着不符点不存在,同样开证行因之付款并不能约束开证行在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情况下而承担接受不符点并付款的义务。ICC PUBLICATION NO.596 R271对此也有阐述:“尽管从单据角度来看,表面情况可能一致,但是每次交易(即一份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每次支款)和上一次交易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并且皆以新的面貌出现”。在同一信用证项下都不能如此推断,更何况在不同信用证交易中,对先前不符点单据的接受就更不能约束开证行接受后来有同一不符点的单据。

  由此可见,在本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是正确的,一个看似微小的差错导致一家公司经济上的损失,这是始料不及的。对国际惯例不熟是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是该公司选择了一家信誉并不完美的合作伙伴,在行情不佳时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出口公司。所以有人说做国际贸易的公司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这是有道理的,不能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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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