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信用证业务案例(4)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例24: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例25: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 。USA)签订 了销往香港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 
  
【分析】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后来,据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人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造假。

  例26: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 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例27: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 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例28: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拒付原因两点。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例29: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总额1555万美元。 
  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quot;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 申请人应按照被申请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信用证; 
  2 被子申请人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非电汇到中国某银行账户上。 
  3 双方按照被申请人草拟的"补充合同协议书"另签协议,提高糖价,将每吨糖的价格由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 
  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双方几次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被申请人遂不再履行合同。 
  申请人认为其已根据合同开立了信用证副本并为此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做开证保证金,而被申请人置签订的合同于不顾,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1 承担开证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57万元; 
  2 根据合同第13条,按货物总值2%计,赠偿申请人31.1万美元。 
  仲裁结果 
  1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1.1万美元; 
  2 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请求。 
  评析 
  1 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除非双方存在新协议,信用证必须根据合同开立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 
  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已依约履行了开证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汇付保证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不利于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这是故意的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就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既然合同总金额为1555万美元,被申请人应就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1.1万美元。 
  申请人还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为开立信用证而向银行汇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57万元。申请人此笔损失,系其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比,该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不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还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保证金利息人民币57万元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例30: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 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 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称CIBM 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总经理L. 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 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 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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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