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评析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很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同相符。
  正如本书第二部分"信用证的主要法律特征"所提到的"买卖合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三者的关系,信用证是依据开证申请书而开立,而开证申请书的基础又是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本案当中,香港N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开来信用证,说明N公司已经违约。在N公司已违约的情况下,我方M公司仍决定分批装船是欠考虑的。
  二.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业务。
  这种单据业务的法律特征为,银行只管单据不问货物,而且还只要求单据的表面正确,只要卖方提示的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单据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即我们通常说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这种一致性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称为"机械性"或"刚性"的原则,本案的开证行在接受议付单证时,指出不符点有7点:
  1.未将一部分工厂品质和重量证书随同其它装运单据一起交给承运船长。
  2.整套单据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快邮寄递。
  3.在发票和装箱单上增加条款"仅列明货名和规格",未盖校正章。
  4.在汇票和发票里信用证开证人的地址不完整。
  5.信用证规定要受益人将一套不可议付的装船单据递交承载船长,并将一份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明书交出来,但交出来的不是所需证明书而是一页船长签署的收据。
  6.信用证特别要求发票需手签,而所收到的发票上仅为橡皮图章。
  7.信用证的金额US$2,305,800是11,000吨钢材FOB上海货款,这表明每吨FOB上海价美元217,80元。而所收到的发票显示每吨FOB上海价为220美元。
  针对上述不符点,M公司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制作单证,送开证行替换,坚持单证一致原则。而M公司未能及时这样做,而是由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电传往返辩驳达一个多月,失去了宝贵的时间。
  三.背对背信用证问题。
  出口方收到进口方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另外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即称为背对背信用证。出口方要求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赚利。背对背信用证是可以不经原信用证开证人的同意即可开出的,原开证行对之不负任何责任。
  本案中N公司购买这笔货物是以转卖形式售给第三者,因此N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是背对背信用证,N公司必须待其下手开来信用证后,再以此证为基础,要求银行另开一张相类似的信用证给M公司,但N公司在处理这笔转卖业务时,犯了一大错误,就是在转卖时,自行改变了规格,这样两张合同的商品规格对不起来,而在其收到的信用证和开出的信用证之间在规格这一主要条款上相应地也就对不起来。M公司装出货物的规格是符合合同条款的,M公司据以制作的单据,本可毫无困难地进行议付,但N公司一旦接受这套单据将不能在其收到的下手开来的信用证项下进行议付,因此N公司处于如按合同规定收货付款,将不能向其下手交货收款的困难境地,同时香港×××银行如根据其开出的信用证所作的承诺付款,在没有原证的保障下,就等于凭空放了一笔款给N公司,其结果必然会吃倒账。这样,N公司和银行只得刻意挑剔,寻找单据的细小毛病,不顾信誉,以求脱身而去。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对方开来背对背信用证时,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其本身无足够的经营能力,对方是否以此进行欺诈、耍赖则应引起我们的怀疑。因此,对客户的调查则显得持别重要。
  四.掌握正本提单,索回货款。
  本案当中,我方M公司由于未能到银行议付货款,正本提单则一直手握其中。本书的第二部分详细谈到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一批货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本案的M公司经过四年艰苦奋斗,手握正本提单,行程数万里,终于挽回巨额损失,但教训也是深刻的。读者可从中领会其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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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