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以下是包装条款的一些实例:
木箱装,每箱
In wooden cases of
纸箱或空格木箱装,每箱净重约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布包,每包20匹,每匹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铁桶装,每桶净重185--
In iron drums of l85-
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单层新麻袋,每袋约
h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布袋装,内衬聚乙烯袋,每袋净重
In cloth bags,lined with polythene bags of
每台装1个出口纸箱,810纸箱装1只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的规定,例如, 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 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等术语。
由于此类规定缺乏统一解释,容易引起纠纷与争议.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事先充分交换意见, 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共识,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规定方法。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
如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该项时限并应同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 Included),以免事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