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综合复习指导:国际商务单证讲课(1)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绪论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入世后,中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与国际经济逐渐融为一体。大批的外向型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赢得一席地位,就必须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长达三十余年的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制度”将不复存在了;同时,我国对国际社会“入世”承诺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2004年7月新版《外贸法》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了。也就是说,个人做外贸合法了,任何自然人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涉足进出口业务。外贸经营市场化的这一举措,使得内地企业从此不再受所有制等形式的束缚,生产、销售、价格都将由市场决定。就外贸体制改革而言,我国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从而翻开了全新的一页。
还有,发达国家从今年元月开始,已经履行承诺,不再使用“进口配额”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入其市场,任何出口企业都可以尽其所能发挥潜力。毫无疑问,破除藩篱后的中国纺织品出口,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从事外贸经营业务,需要大批外贸单证人才。这一形势,为国际商务单证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本书是《国际贸易理论》、《国际结算》等课程的延伸,注重学生外贸单据制作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解能力。众所周知,外贸单证是对外贸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从外贸合同履行到收汇、结汇的全过程。因此,正确、及时、完整地缮制各项单据,是进出口业务顺利收汇的前提条件,也是本课程的宗旨之一.来源:www.examda.com
一、外贸业务中的单证工作
当前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商品交易的数量、品种、金额等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需求。因此,多数进出口贸易都是由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转移和传递的,并借助某种结算方式清算国际间贸易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贸易的最终完成.
由此,银行国际结算品种逐渐增多,方式不断发展和创新。选择结算品种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和融资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和银行的服务范围等因素。尽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多数是通过单证的转移来实现的.
所谓单证,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的单据与证书,买卖双方凭借这些单据与证书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报关、结汇等。就出口业务而言,出口单证是出口货物推定交付的证明,是结算的工具。即卖方必须按时向买方提供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
思考与练习
1、 简述外贸业务中“单证”工作的意义及特点。
2、 什么叫做“单证”?
第一章、信用证结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第一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一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二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B、 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D、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无代理关系,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E、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收款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追索的可能。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或“电提”不符点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G、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偿利息损失。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第四节、信用证中常见的条款表述词语
    从形式上来看,信用证只是一封普通的商业信函。它的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各有不同。但是其中的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十大部分。
(一)、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中的表述文句(THE PARTIES CONCERNING TO THE CREDIT)
⑴开证人(The 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立是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的。所以开证人指的就是进口商。信用证中用的词汇和词组常常是这样的:
Applicant/Principal/Accountee/ Accreditor / Opener  
At the request of………                                应。。。。。的请求
By order of…………                                        按。。。。。的指示
For account of………                                       由。。。。。付款
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应。。。。。的请求
Account of ……..                                          并由。。。。付款
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                         按。。。的指示并由。。。付款
⑵受益人(The beneficiary)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一般就是出口商。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
Beneficiary                                      受益人
In favour of …….                                以。。。为受益人
In your favour……..                              以你方为受益人
Transferor………                               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Transferee……….                              受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⑶开证行(The Opening Bank)
应开证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
①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送的一家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并通过该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开出,这家银行就是通知行。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Advised through
②     议付行(The Negotiation bank)
议付行就是购买出口商的汇票及审核信用证项下规定单据的银行。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
Negotiation Bank
Honouring Bank
③     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就是经开证行授权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
Paying Bank
Drawee Bank
④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就是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通常以通知行作为保兑行,或者是第三家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⑻、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二)、信用证议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Validity and Place of Expiry)的表述文句
信用证中常见的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描述常常是这样的:
1、   直接写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名称
Expiry date: March.0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此信用证的有效期: 2004年3月7日前,在受益人国家议付有效。
   Expiry dae: May.06,2004 Place CHINA.
信用证到期日:2004年5月6日,地点:中国
   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force/good in China until March.08,2004 inclusive.
本信用证在中国限至2004年3月8日前有效(最后一天包括在内)。
Draf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negotiating (or drawee)bank not later than Oct.10 ,2004. 
汇票不得迟于2004年10月10日议付。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Oct.16,2004.
本信用证于2004年10月16日止在中国议付有效。
Expiry date July.1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证于2004年7月17日在受益人国家到期。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negotiated in China on or before Sep.03,2004 after which date this credit expires.
凭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要在2004年9月3日或该日以前在中国议付,该日以后本证失效。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r payment abroad until Nov.17,2004.
此证在国外议付或付款的日期到2004年11月17日。
This credit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Oct.10,2004 in China.
此证到2004年10月10日为止在中国有效。
2、   也有的信用证是以“交单日期”、“汇票日期”等来表达信用证的有效期限的。
This credit shall cease to be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fter Mar.08,2004.
本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在2004年3月8日前议付有效。
Bill of exchange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but not later than 05.May,2004.
汇票须自提单日期起15天内议付,但不得迟于2004年5月6日。
Negotiation must be on or before the 15rh day of shipment.
自装船日起15天或之前议付。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单据须在装船后10天内提示议付。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to negotiation bank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effected.
单据须在装船后15天内交给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金额和币制(Amount and Currency of Credit)的表述文句
信用证的金额和币制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在信用证中的表达方式大致相似:
 Amount USD2,000.00                      金额,美元2,000。00元
For an amount USD…….                    美元金额………元
A sum not exceeding total of USD…….          总金额不超过………美元
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         总金额…………美元
(四)、信用证中常见的汇票条款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sight Drawe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London.
此信用证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议付有效,即期汇票,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伦敦分行作为付款人。
All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contain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Paris credit  No.198393 dated 15th.May,2004”.
所有凭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均须包括本条款:“(本汇票)凭巴黎中国银行2004年5月15日所开出第198393号信用证开具”。
Drafts are to be drawn induplicate to our order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Singapore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dated July.17, 2003”.
汇票一式二份,以我行为抬头,并注明“根据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2003年7月17日第19495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in Hangzhou, China on or before 25rh.June,2004.
凭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须于2004年6月25日前(包括25日这一天在内)在中国杭州提交议付。
    Drafts are to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New York L/C No. 1956717 dated May.06,2004
根据本证开出的汇票须注明“凭中国银行纽约分行2004年5月6日第195671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Drafts in duplicate at sight bearing the clauses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Hongkong L/C  No. 198393 dated July.17,2004”.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注明“根据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信用证198393号,日期2004年7月17日开具”。
Drafts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 19181117 of Bank of China, Dubai Branch”.
汇票注明“根据中国银行遒拜分行跟单信用证第19181117号项下开立”。
 
填写汇票时一般要注意的事项是:
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如果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ABOUT、CIRCA)或类似意义的词语(如 APPROXIMATELY)时,应解释为信用证允许有不得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例如:信用证规定 ABOUT USD10,000。00,则交来的汇票金额不得超过USD11,000。00,也不能低于USD9,000。00。
 
(五)信用证中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的文句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栏里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品质、数量、单价、价格术语等。
装运港交货的三个术语最常用:CIF、 CFR、 FOB。 还有FCA、 CIP、CPT等等也常在信用证和合同中出现。
(六)信用证中单据条款(Clauses on Documents)的描述
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的单据多种多样,但是通常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有如下几种:
1、 汇票(Bill of Exchange);
2、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3、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4、 提单(Bill of Lading);
5、 保单(Insurance Policy);
6、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7、 受益人证明书(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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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