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四十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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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购(COUNTER PURCHESE)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也有人译成“反向购买”,即,交易双方相互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在这种方式下,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先进口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等),并由先出口国(通常为发达国家)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
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国家购买回头货。
可见,互购贸易的两笔交易都用现汇支付,一般通过信用证,即期付款或付款单来进行,有时也可以采取远期信用证付款。
与一般交易不同的是,先出口的一方在第一份合同中作出回购对方货的承诺,从而把先后两笔不一定等值的现汇交易结合在一起,因而,互购贸易对于先出口的一方来说,无论从资金周转还是随后的谈判地位来衡量,都是比较有利的。
实践中,往往发达国家挟其技术上的优势,常占有这种有利地位而比较愿意采用这种做法。故互购贸易已成为当今对销贸易的主要方式。
(三)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来源: www.examda.com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补偿贸易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①用直接产品补偿,又称产品返销。即,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用该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偿付供方设备技术的价款扣利息。
②用其他产品补偿,又称“产品互购”,即,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不是用该设备技术生产的产品,而是以其他产品来偿还供方设备技术的价款扣利息。
③用劳务补偿,最常见的是与加工贸易结合起来,即,以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取得的工缴费,分期偿还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价款和利息。以上是我国开展补偿贸易的三种基本方式。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①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实际业务中,信贷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以设备的赊销为主;
②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应当明确的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设备的进口并不一定构成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不仅要求设备供应方提供信贷,同时,还要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或劳务,以使对方用所得货款还贷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此外,进行补偿贸易时,双方须签订补偿贸易协议。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关技术及技术协助方面的规定,一般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等,同时,明确设备的安装责任及质量保证等;
②有关信贷的条件,这部分包括贷款金额、计价和结算利率、偿还期限、偿还办法以及银行担保等内容;
③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回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回购销售地区限制回购产品的规定等;
最后,应指出的是进行补偿贸易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其次,要合理计算贷款的成本和安排偿还期,对于贷款成本,要考虑利率的高低,又要考虑所使用的货币是软货币还是硬货币,还要考虑设备价格的高低;再次,要正确处理补偿产品和正常出口的关系,原则上应该以不影响我国正常出口为前程,因此,必须在出口数量、销售市场和定价方面予以充分注意。
第八节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包含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ATERIALS)和来件装配(ASSEMBLING WITH CUSTOMER‘S PARTS)。其含义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工厂按对方要求的品质规格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品装由双方处置,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加工费)作为报酬。
一、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通常的商品进出口贸易有较大区别,其特点表现为:交易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加工方始终不拥有来料、来件及成品的所有权,而只收取加工劳动的报酬。
所以,这类交易只是一种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交易,不属于货物买卖范畴,亦不受货物买卖法规的约束。
对外加装配业务与从国外进口的原料加成产品后,再出口的进料加工(又称“以进养出“)方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同一笔交易。
二、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作用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对承接方所在国家而言,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本国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②有利于解决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④承接方从外商要求加工装配的品种、数量、式样和包装装潢上,可以掌握国际市场动向,获得最新信息,以利于改善本国出口商品结构。
三、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合同,其基本内容如下:
i. 合同的标的
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不同于买卖合同,它体现为将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因此,在这一条款中,要明确具体规定加工装配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ii. 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是加工装配业务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来料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供料,也直接关系到承接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提交规定的成品。
因此,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来料方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明确规定对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数量以及规格搭配的具体要求,为了明确责任,还应同时规定如果料件在品质、数量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时提供料件的处理办法。
iii. 对提交成品的规定
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要交给外商的国外市场销售,其质量好坏关系到销路,也影响到利润。因此,外商对成品质量的要求都相当严格。在这一条款中,一般都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以及数量和交货期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需要订立详细的技术条款。
同时,还往往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加工方在规定这一条款时,应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实事求事,妥善规定,做到既对双方有利,又切实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