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二十八(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也是备货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源: www.examda.com
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向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完毕。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和/或放行单,海关凭以放行。在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报,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换证凭证,发货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换证凭证和出口合同等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检疫证书和/或放行单。法定检验的报检时间最迟应在货物出运前七天办理。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出口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也需按合同规定,持买卖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或检疫,在取得检验合格并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证书之后,方可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并以此作为交接货物的依据。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出口合同也未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进行检验,或者由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后装运出口。
凡属于危险货物,其外包装容器,应由生产该容器的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经办将货物装入集装箱的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检疫证书,方可出口。
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具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书,方可出口。经检疫发现有害病虫的,不准出口,经除害处理后方准出口。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包括需要检疫的出口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放行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于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的有效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必须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口。
(二)落实信用证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当然,如果信用证能较早开到,开到的信用证内容又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或虽有稍许出入,但我方能够接受照办的,自然就不需要进行催开和修改信用证的工作了。可是,在实际业务中,催开和修改信用证仍是经常需要进行的工作。而审查信用证则不仅必须认真对待,而且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环节。
(1)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他通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开立信用证。 来源: www.examda.com
如上所述,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①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②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③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④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合协助催证。
(2)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两个相互关联而又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墓础开立的,其中所列的条款,从理论上说,应当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这是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所在。但是,信用证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历次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均强调信用证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于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再者,虽然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付款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前提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对。
审查和核对信用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履行装运货物义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说,进口人办理开证申请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办理的,开证银行是根据开证人的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是与买卖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内容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个别的甚至是大相径庭。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开证人或开证行工作上的疏忽和差错;有的是由于某些进口国家的习惯做法或另有特殊规定;有的是开证人对我国政策不了解;也有的是国外客户故意在信用证内加列一些额外的要求;个别商人甚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设陷阱。因此,审核信用证必须十分谨慎、仔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响履约,造成损失,甚至重大损失。来源: www.examda.com
在我国,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由于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分工不同因而在审核内容上各有侧重。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资信、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
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出口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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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