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 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二十(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例如,买卖大豆时,如果是用于榨油,就要将含油量作为一项表示大豆品质的主要指标,而若是用于食用,则要将蛋白质含量作为表示品质的一项主要指标。
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凭等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以商品的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在日常经营中,厂商往往会依据行业的特点和长期的生产、贸易实践经验,在掌握产品产的品质规律的基础上,把同一类商品按其品质规格的差异分成不同的挡次,由此便形成了表示品质优劣不同的若干等级(GRADE)。
由于特定的等级往往规定了不同的规格指标的特定水平,所以用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使交易双方在磋商中以对等级的讨论代替对许多种规格和讨论,可以简化交易,也有利于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工作的进行。 来源: www.examda.com
但是,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通常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订约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
C、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凭标准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约定以某种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并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进行衡量。
所谓“标准”(STANDARD)是由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世界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国家标准。
例如,我国有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也有各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性,有些则没有约束性。如果标准没有约束性,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另外约定货物的品质规格。另外,不同时间版本的同一标准,对同一种商品的品质标准的规定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应确切了解所依据的标准的内容,并在合同中注明所援引的标准的版本、年份。
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标准中要特别注意,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176)为适应国家间贸易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与修改,于1987年正式公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际系列标准(即IS09000系列标准)。如欧共体就曾宣布,凡1993年后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企业必须按IS09000系列标准进入。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货物的买卖是指一定数量的货物与一定金额的价款的交换.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磋商订约时必须约定数量,否则,就不能构成合同.因此,货物的数量,也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样的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 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 克/公斤/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如, 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 如, 米/英尺/码等;
4/面积(AREA): 如, 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 如, 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 如, 升/加仑/蒲耳等.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 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不相同.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三种.此外,还有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INTERNATIONAL SYATEM OF UNITS),缩写为“SI”.
我国政府规定, 公制是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 并要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 全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基本完成了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
1991年1月1日起,除个别特殊区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货物除合同规定需采用米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其主要计算方法有:
(一) 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 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 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 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 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
(二) 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 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则按惯例“以净重计价”.
(三) 公量
所谓“公量”(CONDITION WEIGHT),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 羊毛/ 生丝等.
(四)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地商品, 如马口铁/钢板等, 只要规格一致, 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 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买卖数量.但有些商品由于计量不容易精确, 或受包装和运输条件的限制, 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容易做到绝对准确. 为了避免日后争执,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二种:一为“溢短装条款”;二为规定“大约”数量。 来源: www.examda.com
(一) 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例如: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