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考试综合知识: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和防范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一、对信用证的初步认识: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买方如果预付货款,担心卖方不按规定合同发货,甚至不发货;如果卖方先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也担心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其中,银行所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的产生,就是因为在异国间贸易中存在欺骗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融资活动,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因此,事实上,信用证方式的使用,总是伴随着各种信用证欺诈同时进行的,认识信用证方式本身运作的特征,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前提条件。  来源:www.examda.com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是:(1)、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是买方,进口商,付款人。(2)、开证行,即付款行,是买方的开户银行。(3)、通知行,即卖方的开户银行,为寄单索汇行。(4)、受益人,即卖方,收款人,出口商。 
  从当事人的构成来看,信用证方式就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通过各自的开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二、信用证诈骗的形式 
  (一)、按诈骗人的构成: 
  1、 申请人诈骗 
  申请人诈骗是诈骗人扮演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角色,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诈骗。此种骗局的欺骗性在于,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行相信对方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诈骗人通过假冒信用证诈骗信用证受益人的货物。如果事先约定受益人预付质保金、履约金等,则还诈骗这些预付金。 
  诈骗人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也是受益人的货物以及各种预付金。但"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实现这些目的的途径,不是以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埋藏着的危险性条款。这些条款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因单证不符或签字不符遭开证行拒付等。当受益人为这些麻烦而奔波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这也正是"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比假冒信用证诈骗技高一筹之处。 
  此类案件在信用证诈骗案中所占比重很大,其诈骗人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外,有的出自国内,还有的是内外勾结。 
  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 
  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诈骗人以开证申请人身份,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员相勾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诈骗。 
  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通知行和受益人对对方的合法身份更是坚信不移。因此,没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更多地表现为假冒信用证诈骗,而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往往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3、受益人诈骗 
  受益人诈骗是诈骗人以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身份,利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只认单、不看货的特点,用假单或假货,诈骗开证行、通知行、申请人的信用证诈骗。诈骗人以伪造的单据诈骗信用证项下货款。 
  和第一类诈骗一样,此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案中是比例较高的一种。 
4、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 
  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是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的信用证诈骗。这种骗局中的诈骗人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而按照信用证方式的特征,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只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诈骗通知行的目的,往往是骗取通知行的打包贷款。实际上是以不存在的交易为理由,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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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