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副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供方: | 晋州市光明食品厂 | 合同编号: | DS2001NH205 |
| | 签订时间: | 2001年5月15日 |
需方: | 上海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 签订地点: | 上海/晋州 |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2001年5月25日之前工厂交货。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贰拾贰万壹仟圆整 | ||||||||||||||||||||||||||
备注: | 1. 需方凭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供方工厂交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供方未将有关票证备齐,需方扣除17%税款支付给供方,等有关票证齐全后结清余款。 2. 所有生产的罐码采用暗码打字方式,不得在罐盖上显示生产日期。 3. 本合同经双方传真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 ||||||||||||||||||||||||||
二﹑质量标准:品质符合国家出口标准及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在国内外因生产品质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及索赔由供方承担,质量异议以本合同产品保质期为限。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地点: 需方根据本合同质量标准在发货前验收,同时供方须提供出口商检换证凭单及商检证,商检证上显示货物经过金属探测仪检测。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由需方代理根据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在发货前验收,由供方承担出口商检检验费用。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需方指定的船公司派集装箱到工厂仓库提货,集装箱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本合同的数量及金额有10%±公差。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承印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纸箱,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保证内衬的塑料袋质量达到出口标准,不得有破损发生。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详见备注1及2。 九、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法院仲裁地在需方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
供 方 | 需 方 | 鉴(公)证意见 | ||||
单位名称: | 晋州市光明食品厂 | 单位名称: | 上海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 | ||
单位地址: | 河北省晋州市光明路229号 | 单位地址: | 上海市邢家桥85号置地大厦29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钱明江 | 法定代表人: | 李松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0311-4325477 | 电话: | 021-4692253 | |||
税务登记号: | | 税务登记号: | 320102134772621 | 经办人: | | |
开户银行: | 市建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 | | ||
帐号: | 295886528 | 帐号: | 295827581253 | 鉴(公)证意见(章)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200001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