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信用证项下的发票(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2
(三)如果贸易术语是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还须标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 Singapore Incoterms2000”,那么“CIF Singapore Incoterms”或“CIF Singapore”等就不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第R237号意见指出:规定在信用证货物描述中的贸易术语构成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应当按照UCP500第37条c款的要求予以显示在发票上。
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事项(xiaobiaoti)
(一)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
(二)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三)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码不得与其它单据上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四)发票不得显示:a溢装(第39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是免费的。
(五)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或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六)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