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结算方式有“三主四副”,三主即汇付、托收、跟单信用证,四副即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备用信用证。
一、汇付
(一)概念:进口方通过银行汇款出口方的行为,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它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买方卖方之间提供了商业信用与资金融通。信用提供方风险较大。适用定金、尾款、佣金的收取、分期支付货款等。
(二)汇付当事人:
1、汇款人 2、汇出行 3、收款人 4、汇入行(也称解付行,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
(三)汇付种类:
1、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ter.
汇款人出具汇款申请书、交款、交费,汇出行则用电传、电报、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汇出行出具)给汇入行,由其向收款人解付。
解付行收单后解付并将单寄回汇出行,索回垫款,而汇出行将收款人的收据转交付款人做帐。
2、信汇(M/T)………………………………………………………..mail transfer
汇出行则是以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然后由汇入行解付收款人。
3、票汇(D/D)……………………………………………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银行即期汇票(以解付行为付款人),然后将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交收款人,收款人凭票到汇入行取款。
货款和付款通知沿着相同的方向从进口国到出口国移动,因此汇付的三种方式都是顺汇。
(四)汇付特点(相对于信用证):
a、手续简单、费用低廉,
b、资金负担不平衡,对提供商业信誉者风险大;
b、无银行信用参与,银行仅提供服务,完全基于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
(五)、汇付的应用
a、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全部预付,部分预付
b、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THE GOODS ARRIVE
c、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进口人通过银行以信汇或电汇等形式将货款汇给出口行,出口行(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汇款通知,即通知出口人提供汇款通知书上指定的货运、货权单据取款。
外贸实务中,出口时如果是票汇或信汇,一定要查实货款后再发货。
第三节 托 收
一、定义:collection
银行接受委托人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 / 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同时交出商业单据。托收属于逆汇,票据走向进口方,资金走向出口方。
托收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信用提供方(出口方)风险较大,换来的是非价格竞争优势。这也是其作用之一。
二、分类
光票托收:没有货运单据,仅把金融单据交与银行,让其代为收款,。
跟单托收:把商业(尤其是货运)票据和金融单据(或者没有)一同交给托收行,通过它国外的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提示日承兑,到期日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只要承兑远期汇票,即可得到各种单据)
*付款交单 D/ 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但要先承兑,此时拿不到商业单据,这点区别于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 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一、当事人:
1、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principal,就是出口人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出口国银行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进口国的托收行关系行
4、 付款人…….…………………….…payer,就是进口人
5、 委托人代表(需要时的代表):在进口国,其权限须在给托收指示书中写明,否则银行不听其指示。
四、跟单托收下的资金融通
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低价质压出口人的跟单汇票,然后再委托代收行收款,托收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人的资金融通,但实质上是抵押贷款,银行“既是典当行,又是要债人”。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换出跟单汇票,提前提货、处置。收到货款,在汇票到期日,交回货款拿走信托收据。凭信托单据借单确切地说是,代收行向进口人提供的资金融通。代收行风险自负,与出口人、托收行没有关系(除非出口人指示代收行作此业务)。
五、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1、《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标明受《URC522》约束,同时必须标明是否存在代理以及其权限;
2、银行应善意和谨慎行事。
3、银行仅对照《托收指示书》审核单据的分数,不负责其内容正确性,也不对单据的安全负责;
4、对于提单等单据,不能以代收行为收货人;
5、《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指明交单方式,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否则代收行本着谨慎原则仅D/P;
6、当单据被拒绝赎买而代收行尽到反馈义务后,若托收行60日未作明示,则代收行可以做退单处理。
六、托收的特点与应用:
1、对于出口方来说,风险较大。银行仅提供服务,但不提供信用。
1、 进出口双方资金负担不平衡,出口方压力较大;
托收通过提供出口信用这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有利于夸大市场份额,但在商妥使用托收结算时,要做
好进口人的信用调查,同时尽量自办运输保险,否则最起码也要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保障自身利益,或者要求进口人提供银行保函。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 (L/C)
英语: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 ……………………………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一、定义:
应申请人请求和指示,开证行开给受益人有条件取款的一种书面银行信用保证。它承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将来某一可以确定的时间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二、特点:
(一)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在出证后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注:第一性是以单据完全符合为前提。
(二)自足性:虽以合同为蓝本,但一经开出,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当事人都必须以信用证为依据,而对于信用证未作要求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理睬。
(三)纯粹的单据交易:它不以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为依据,只要单据符合即可取得货款。
(四)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三、类型:
(一)是否保兑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负付款责任,且是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清偿后再找开证行清偿。它的清偿责任也无追索性,即使开证行倒闭。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未注明保兑字样,为不保兑信用证。
*不注明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二)付款时间
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见票即付款。不要求开立汇票。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三)议付性
议付信用证:一般是远期信用证。公开议付是可向任一银行卖单,而限制议付仅能有指定银行买单议付。不注明议付性的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不可议付信用证。
(四)承兑性
承兑信用证:开证行见票承兑,到期后付现。一般是远期信用证,常附有汇票。
假远期信用证:出口方虽出具远期汇票,但可在开证行议付,且议付费用完全由进口方承担。
真远期信用证:开证行议付时,议付费用由出口方负担。
非承兑信用证:即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单据提交开证行时,不承兑、不议付贴现,只有收到货款后才能交单。
(六)转让性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在金额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分运条件下) 。
必须注明“可转让”,只能转让一次,但可回转给第一受益人。适用于中间贸易,开给中间商。
不可转让信用证:
*未注明可转让的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其它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两张信用证的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证行与通知行也因此互为。多用于来料来件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时开立远期信用证,出口时对方开即期证。
对背信用证:(bank to bank L/C) 通知行应收益人请求,以原证为基础开立的内容相似的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和第三国贸易。原证收益人是对背证申请人。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为止。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给、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循环信用证
自动循环: 议付后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议付后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到原金额并再度使用
非自动循环:议付后需要开证行的通知,方能恢复到原金额
五、当事人:
(一)开证行 (Issuing Bank)
责 任:1、根据申请及时正确开立信用证;2、第一性的付款责任;3、终局性的付款责任。
(二)申请人 (Applicant):一般为进口商。
(三)受益人 (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上。
(四)通知行 (Advising Bank):帮助验明信用证真伪性并通知受益人。
(五)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 寄单行(remitting bank):
购买信用证项下汇票、单据(开证行指定) 。如果信用证指定不可押汇或受益人要求收妥结汇,
则身份成为了寄单行。
(六)付款行 (Paying Bank):
被信用证指名付款,由信用证指定。可以通知行、议付行一致,不指定则不一致。
(七)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和开证行一起承担第一行的付款责任,责任好大啊
(八)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上的指定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六、《UCP规则》
1、引进承兑概念。
2、明确了议付含义:议付行买单行为;
3、审单的五天期限;
4、明确了拒付的处理方式;
5、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必须经过通知行。
6、明确了开证行对于单据邮寄丢失的绝对付款责任。
7、信用证交易中必须注明根据UCP600开具;
七、审证、改证(重点)
1、根据合同审证。要审查信用证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收汇保障性以及货权控制性。
2、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进口人通知开证行,开证行接受后要通过通知行通知生效,在未接到改正通知书前,切不可贸然发货,宁可让信用证过期失效。
3、信用证的软条款:
通过增加确认条款,使送达信用证暂不生效;
通过增加货物的缺失条款,来免除开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通过增加信用证单据条款中具体细节的待通知性,来增加信用证的执行不确定性;
偏袒进口方而加大受益人的风险与责任;
增加进口国的法律做依据;
陷阱条款,一般表现为开证申请人来确认签字。
4、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
i. 确认拒付通知的有效性: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要以单据为依据且表述明确,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全部提出,要有拒绝接受单据的表述
ii.处理方式有:部分换单、全部换单;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并发通知给开证行;查货以防开证行和进口人串联提货;改做托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