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207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单位 | 海关监管条件 |
1 | 81019100 | 钨废碎料 | 千克 | A/ |
2 | 81042000 | 镁废碎料 | 千克 | A/ |
3 | 81083000 | 钛废碎料 | 千克 | A/ |
4 | 63101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千克 | A/ |
5 | 63109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千克 |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