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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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三批)

序号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8101.9700钨废碎料 
28104.2000 镁废碎料
38108.3000 钦废碎料 
4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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