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6



海关总署公告06年第30号(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日期】 2006-5-29【生效日期】 2006-5-29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