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
(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8-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