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案件审理期限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所应遵循的审理期限。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案情特别复杂、疑难,复议机关需要较长时间调查取证,很难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