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当事方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应规定进口商或其它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起诉向可以是海关系统内的某一当局或某一独立的机构提起,但各当事方的方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3.对起诉作出的决定应通知起诉人,并且此项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时,应通知起诉人,他有进一步提出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