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一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5

注释:

一、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税号;

(二)不同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税号09.10。

税号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号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税号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税号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税号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中某一税号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税号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税号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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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