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离婚法律大相径庭,有的国家(如马耳他)仍禁止离婚,而在一些伊斯兰国家却可以说离就离(至少对男方是这样)。各国关于财产分割和未来赡养义务的规定也差异甚巨。法国规定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通常是女方)离婚后必须立即自立;英格兰和美国一些州则要求终生赡养。有的国家仅要求对“婚后财产”(即婚后创建的资产)进行分割,有的却要分割所有财产。少数国家如奥地利在分割财产时还要考虑过错在哪一方(比如婚外情)的问题。在日本,离婚手续很快就可办妥,但来自纽约的“跨国婚姻离婚战略家”杰里米?莫雷(Jeremy Morley)指出,对于外国人而言,离婚就几乎意味着要断绝与子女的联系。有的国家在财产问题上会顾及女方的利益,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则要照顾男方。
欧盟每年有87.5万对夫妇离婚,其中1/5属“跨国婚姻”,目前它正设法完善其离婚法律。2001年一次名为“布鲁塞尔二号(Brussels II)”的改革规定离婚必须由诉讼送达的首个法院来判决,以防止“选购法院(forum shopping)”行为,亦即离婚当事人选择向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改革是有效的,但代价却是争吵不休的夫妇早早劳燕分飞,而不是让他们破镜重圆。跨国离婚法律专家大卫·霍德森(David Hodson)说,这正是“比较富裕、更为好斗、寡廉鲜耻的一方”想要的结果。处理离婚问题时,一般都倾向于劝告、调停和庭外和解,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此。
欧盟又推出了“罗马三号(Rome III)”措施,目前还在协商修改中,将于2008年正式生效。该措施旨在确保婚姻由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来终结。倘若是荷兰法庭受理一对比利时夫妇离婚案时运用比利时法律,也许很容易;可要是让西班牙法庭执行波兰(更不用说伊朗或者印度尼西亚)的规定,就不太容易了,并且如果离婚存在争议时就更难了。
伦敦律师约翰·康韦尔(Jo hn Cornwell)认为,这些问题使得“罗马三号”“就像痴人说梦,可笑至极”,“要想多花冤枉钱,这倒是个好办法。”英国和爱尔兰称其将不会采取这一措施。霍德森说,如此一来,伦敦对离婚人士的吸引力就更大了。伦敦法律咨询公司Manches的路易斯?斯皮茨说,2000年一次判决巩固了婚姻财产分割中的“平等”原则,自此作为无数流亡人士避难所的英格兰就逐渐成为“妇人心目中的麦加(Mecca,:沙特阿拉伯西部城市,位于红海沿岸。它是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的诞生地,是伊斯兰教最神圣之地,也是笃信伊斯兰教的虔诚教徒的朝拜中心——译者注)”。据一家跨国婚姻专家组织的负责人大卫?特鲁克斯(David Truex)估计,在伦敦较高级别法庭登记的离婚案例中,至少有1/5属于跨国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