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S对于句子改 错的Majestic principle,翻成中文只有6个字,那就是“准确,简洁,清晰”的表达意思。所谓准确就是说一句话,要别人听的懂。所谓简洁,就是在别人听的懂的基 础上不要罗嗦。所谓清晰就是简洁的底线 – 简单但不能发生歧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硬性的什么公理,家规能够凌驾其上。在准确,见解,清晰的原则之下,ETS的基本主要考察点就是复合句运用,平行 结构的运用,主谓一致,时态的确定,比较结构的运用,修饰语的运用,再加上一些习惯用法。而要适应这一要求,必须一上来就从句子的意思和结构出发。根据目 前的笔试题总结一些经验未尝不可,出书也行。但是将根据部分不具代表性,不能够与时居进的归纳上升到公理的高度,不仅不严密,而且还有害后人。
LZM 的书虽然在最后勉强提到了句子层次的重要性,但是他全书的编排,将使得绝大多数读者,按照我们中国传统的英语学习的逻辑,来应付副ETS考核复杂句子的要 求。有一些句子的归类,然我们产生了怀疑,就近他本人相信他自己的解释吗?他真正理解了他写的东西吗?还是像BY宣称的那样,LZM是一个盗版者。
在目录上, LZM虽然对用了从句这一章来表示复合句的概念。但是他把许多应该属于这一章的东西,列入到了其他章节。随便句一个例子:
P235 E11-66: Since the
LZM的解释 大家就自己去看。我这里谈谈按ETS的majestic principle的指导下如何得到正确答案。在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之后,你可以马上明白,这时一个主从复合句。Since引起的是一个从句,它通过逗号跟 主句分开。划线部分之后是一个that从句,因此很有可能,划线部分应该时主巨的主谓部分,或者时主谓宾that从句修饰宾语。所以A 不对,因为缺主谓。B有主谓留下。C不对。无主句。D,E不对,无主谓。只能是B.
再下一题:E11-67.while some academicians believe that business ethics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every course, others say that students will take ethics seriously (only if it would be taught as a separately required course.)
LZM排除CDE的解释,也是没说到点子上。看过LSAT逻辑的人应该知道,only if 和 if 是不同的条件。一个比要,一个充分,增么能替换呢?
再 来一句:p211,11-31,According to some analysts, whatever (its merit, the proposal to tax) away all capital gains on the short-term investment would be, if enacted, have a disastrous effect on Wall Street.
他解释为什么DE不对,我到现在还没有明白。我也不知道他本人是否明白。但是下面这种解释显然大家都看得明白。注意那个插入语if enacted了吗?只有proposal可以enact.其他的to tax, taxing都不能被en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