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5)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3


①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②主体: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财政部门、
③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④程序:相对人自愿缴纳;强制征收及保障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加征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完税凭证
(2)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在国家税收之外向相对人征收的各种费用。
①行政收费中的违法情形:以筹措建设资金或维护共有设施为目的收取的各类建设费、附加费和基金;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及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收费;以发展教育为目的收取的各类附加费、基金;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为目的各类收费;以弥补机关经费的不足或满足特别支出为目的而收取的各类管理费。
②乱收费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反映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及国家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脆弱;暴露了我国财政及税费征管制度的混乱和无序;反映出我国行政权特别是征收权的失控、变质及规范、治理收费的立法、措施的缺位。
③对策:应当真正建立公民财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制度,以防范政府行政权对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完善税收征管及财政制度,确立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制度及以预算为基础的财政支出制度;依法清理行政乱收费,将行政收费的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十四章  行政检查
1、行政检查: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对从事某方面活动的相对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守法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特征:主体是依法享有某方面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内容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和履行行政法义务等情况;目的是实现相对人是否守法和是否履行行政法义务情况的准确了解,督促、疏导和威慑相对人的守法和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实施的了解、督促和疏导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依职权进行的。
2、行政检查存在的问题:实施行政检查的条件不明确、程序不清晰,不服行政检查的救济渠道不畅通;行政检查手段单一、手段缺乏与滥用检查手段的现象同时存在;行政检查搞运动战、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多,有关行政相对人不堪重负;行政检查趋利现象严重。
3、行政检查改革:清理、完善有关行政检查的立法;行政检查要体现有效性;行政监督检查要体现效益性,防止监督检查扰民。
4、行政检查方式:调卷审查;实地检查;登记和统计;送达违法通知书。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裁断的行为。
(1)特征: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范围限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裁决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
(2)与司法裁判的区别:主体不同,行政裁决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裁判主体是法院;行使的权力在性质上不同:行政裁决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司法裁判行使的是司法权力;适用的范围不同,行政裁决的范围仅限于那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司法裁判适用所有的民事纠纷;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裁决适用的是行政程序,较为简单灵活,司法裁判适用的是司法程序;效力不同,行政裁决通常不是最终裁决,司法裁判是最终的裁判。
(3)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是分散的,行政复议适用的是统一的。
(4)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享有制裁权或相对人之间有碍行政管理秩序的纠纷拥有裁断权的行政机关。
(5)范围:权属民事纠纷(主要限于自然资源领域关于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确权的形式);赔偿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性行为并且侵权行为已被确认);补偿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纠纷);民间纠纷(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6)管辖:一般的纠纷由纠纷发生地或者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主管行政机关管辖,重大的纠纷可以由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管辖。
(7)程序:立案;调查;审理和听证;裁决。
2、存在的问题: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的规定很不统一;缺少承担行政裁决职能的专门机构;行政裁决的管辖不明确,程序不健全;行政裁决的效力不明确,救济渠道不清晰。
3、原则:裁决有据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终裁原则。
4、行政裁决的救济
(1)法律效果:确定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纠纷当事人基于生效行政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为法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再提出异议);约束行政裁决主体的法律效果(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对裁决主体也有一定的约束力,没有法定事由,同一裁决主体不得对原纠纷再行裁决)。
(2)救济:大部分行政裁决都不适用行政复议救济(对自然资源的权属民事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裁决不能适用);大多数行政裁决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救济;一部分行政裁决不适用行政诉讼救济,只能就原来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十六章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1)特征:强制性;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组合性概念;是侵益性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1)特征:实施的即时性;实施的强制性;临时性和辅助性;非制裁性。
(2)分类
①依目的分: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
②依权限内容分:限制人身权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③依措施方式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强制措施;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强行进入住宅的强制措施;法律法规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1)实施主体: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职权和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且不得利用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有偿服务。
(2)一般程序步骤和要求: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当事人在场或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程序。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要求:除遵守一般程序之外,还需遵守下列程序: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还需遵守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
(4)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的,应在返回机关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5)对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要求:对财务进行实施查封、扣押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要场所、设施或者数额较大的财务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决定。在具体实施查封、扣押时,除遵守一般程序,还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期限不得超过30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重复查封;应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6)对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要求: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要求冻结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冻结的金额应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不需采取冻结时,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自冻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七章  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1)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标的不同,行政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民事合同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行政合同是以公共利益为优位考量,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以行政救济来解决,民事合同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由民法调整,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2)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合同是双方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
2、分类
(1)对等契约与不对等契约
①对等契约: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主要由不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②不对等契约:处于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与所属部门或人员或者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
(2)混合契约、纯粹契约与假契约
行政合同是游离在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包含着两个变量:一是合意的程度,二是类似于行政行为的权力因素。
①混合契约:很接近民事合同,基本上按照民法和合同法来处理。
②纯粹契约:行政管理上使用的,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行政合同。
③假契约:具有协议形式,但又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目前行政诉讼很少受理。
3、作用:行政合同是一种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行政管理形式,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相互意义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又保留了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优先权,它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形式,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适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迅速实现,又可以因行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避免行政主体之间互相推动。②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又使行政合同争议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对双方来说,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益,又可多创社会财富。
3、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基于行政合同的根本目的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认识,在层次上可以将以确保特定行政目的优先实现的权利义务配置作为第一层次,而将保证相对一方利益实现的权利义务配置作为第二层次。
(1)具体权利:对合同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一方的直接强制执行权;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合同权;对严重违约构成违法的相对一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在情势变迁情况下单方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
4、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招标、协议。
5、签订程序:协商;听证;书面要式主义;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说明理由;参与保留;审计、监察等归责机制。
6、法律救济:协商或者由政府出面调处;仲裁;行政复议

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
1、行政计划:静态上是指未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过程。
(1)重要特点: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单纯的综合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并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特征:综合性、法定性、广泛的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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