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老师校内《刑法笔记》(3)

曲新久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推定的故意。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推定故意。可以简要介绍与证据制度(主要是证明责任)的关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念。
违法性错误(法律错误)。违法性错误又称禁止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虽无错误,但对于自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或者说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在认识上有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事实错误)。犯罪构成事实错误即事实错误或构成要件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时预见或设想的犯罪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合。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手段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以案例说明成立条件:
1.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是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3.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以案例说明成立条件:
1.有认识。
2.避免义务与避免能力。
3.过于自信——轻率。
危险的分配和信赖原则。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犯罪目的与动机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五、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六、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实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无罪过则无犯罪。
意外事件与犯罪过失的界限。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重点讲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成立条件,简要介绍其他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要求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学时分配:3学时
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但是,对于警察等特定身份的人来说,正当防卫则是一项职责,是法律义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2.防卫起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标准。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的真实性。行为人将事实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过失而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3.防卫时间——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状态、罪名问题。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刑法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迫不得已,是指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只得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给第三者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四、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实施的职务上的行为。
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在业务的必要上实施的正当行为。
基于被害人承诺(同意)的行为,基于被害人所承诺的对自己权益的侵害而实施的行为。
第十章  未完成罪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介绍犯罪既遂,重点讲授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各种未完成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刑事责任。
学时分配:3学时
一、犯罪既遂
刑法分则所规定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凡是完成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就是既遂。
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既遂。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预备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1.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准备工具、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便停止下来。
3.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末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没有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主客观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是: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是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
2.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自动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包括自动停止犯罪实现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自动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3.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由于条件不成熟,时机不到而暂时停止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造成损害是指故意犯罪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介绍共同犯罪的分类,重点讲授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要求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准确地掌握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学时分配:2学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征是:一、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三、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四、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比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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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