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7)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2009-01-04

解答: B 、 C . D 。既遂、未遂的区别。

13 李某深夜潜人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模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 )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 2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 3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 4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998 ’)

解答: 1 )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即己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把预定的完成犯罪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就以未遂结束。

( 2 )构成 抢劫罪 。李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所谓的转化的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 3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犯罪预备形态 。因为李某为了杀人灭口,而持刀返回了犯罪现场,具有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准备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

( 4 )①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第一,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构成 抢劫罪 。 如果其暴力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可以按照抢劫罪(未遂)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其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 重伤、死亡 的结果,作为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处罚,因为是结果加重犯, 一般不成立未遂,按既遂犯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李某返回现场欲杀人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实行数罪并罚。即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与故意杀人罪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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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