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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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和分数分布
题型:简述题、辨析题、案例分析题
分数:行政法:30分,其中一道是案例分析题

参考书及其体系简介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行政法特点及主要法律、法规阅读
1.《立法法》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复议法》
4.《行政许可法》
5.《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98条)
6.《国家赔偿法》

分章重点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
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
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
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
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4、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5、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
行政机关的特征、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体系
1、行政机关的特征
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和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
1、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略)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的概述
什么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与内部行为、与行政合同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性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基础上
1、行政行为的分类
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为什么讨论这个概念?
①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已经最终成立,从而具有效力先定性,确定其公定力的开始日期;
②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被提起诉讼。
(2)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的区别
辨析:“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合法有效”
实在法与法理的不同
(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没有区分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4、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①公定力的涵义
-对世的
-假定的合法有效
-例外
辨析:“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合法有效”
②公定力和无效的法理基础
苏格拉底(281对220,14年以后“平反”)和安提戈涅故事的寓意
(2)确定力
①形式确定力
②实质确定力
(3)拘束力
①涵义:履行义务;不得对抗(抵触或违反)
②对象:直接对象、非直接对象、行政主体本身
(4)执行力
①前提:没有履行或没有适时履行
②执行模式:行政机关自我执行;司法执行
5、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无效?为什么需要这一观念?
辨析:“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
(2)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3)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不受拘束
②请求无期限
③判定无期限
④恢复原状
-制裁或义务
-相对人的损失(视相对人的过错)
-相对人的受益(视相对人的过错)
实在法制度尚未体现
6、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撤销
辨析:“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对可撤销的理解)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何时发生撤销的效力(受拘束、请求有期限、判定有期限)
②撤销效力的追溯
-恢复原状(类似于无效)
③撤销效力追溯的例外,授益行政行为
-例外的例外,公共利益的需要
7、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①依据发生变更
②情势变迁
③行政目标、任务完成
(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①何时发生废止效力
②信赖利益保护:补偿
(8、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条件。9、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行政立法
什么是行政立法?(实质意义、形式意义;最广义、狭义)
为什么需要?
行政立法的难题?控制行政立法的难度。
1、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立法的区别
(2)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2、行政立法的体系
-与整个立法体系的关系
3、行政立法的程序
4、行政立法的生效、失效
5、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
(2)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
(3)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条件
(4)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审查程序

第十章  行政处理的概述
行政处理概念为什么存在?
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规划、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2004年修宪对“行政征收”传统概念的冲击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沈岿版 (2)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类型
(1)学术四类;实在法
(2)劳动教养问题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注意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如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期限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等。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概念比较混乱
行政强制可以理解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分为: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
至于行政调查,并不是独立意义上的行政强制的分类。
1、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的异同。
(1)相同之处
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都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不顾个人或组织的意愿,根据不同情形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不同之处
①        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即时强制的前提条件是紧急情况,尽管各个单行法律对紧急情况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如交通管制、强制约束。
②        主体。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即时强制的主体只是行政主体。
③        主要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即时强制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状态,有时也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如强制治疗。
④        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比较严格。相比较而言,即时强制的程序因为紧急情况之需而宽松。
2、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1)代执行
①对象;②实施前提;③主体
(2)执行罚
①对象;②数额法定;③反复适用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司法的背景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
1、行政裁决的特征与分类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1、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难题:依据;方式;程序;救济
2、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特征
辨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是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合同订立方式和履行原则
(5)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
3、行政事实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内容
2、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性和局限性
2、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3、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
4、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点
(1)主体;(2)依申请;(3)行政裁判;(4)合法性、合理性;(5)特定程序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2)公开;(3)公正;(4)及时裁决;(5)便民;(6)一级;(7)书面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申请复议的行为
①内部;②调解;③抽象;④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可附带提出审查请求的抽象行为
4、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例示


此外,
l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l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l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5、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①一般性条件
②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
-组织终止
(2)被申请人
①一般性规则
②共同
③被授权组织
④委托机关
⑤机关撤销的情况
(3)第三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6、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请求和事实根据
(4)范围和管辖
(5)期限
(6)形式
(7)其他条件
7、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
(1)受理
①不予受理;②告知向其他机关提出;③视为受理(为什么视为受理?计算什么时候复议期满)
(2)审查
①复议不停止执行
关于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法律规定
(与行政诉讼的停止执行比较:被告认为;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损失+不损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定)
②书面审和口头审
③被申请人答复
④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
⑤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
⑥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⑦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8、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及其适用情形

案例一
1、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女儿。
2、2000年5月,李某在离家出走一段时间以后,携一男婴回到家中,并对邻居声称该婴儿是其亲生。
3、宁仁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经查认定张、李夫妇无计划生育一胎,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7月10日对张、李夫妇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是,该决定直到7月20日才送达张、李手中。
4、张某不服,于2000年9月13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可是,直到10月10日,该行政机关仍然未给张某任何回复。张某于当日再次来到该机关,该机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张某,其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
6、张某对此深表怀疑,回到家中查阅行政复议法后,再次来到该行政机关提出其并未超出申请期限的理由。该机关听取了理由以后,对其申请开始审理。2000年12月25日,该机关终于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罚款过重,有滥用职权之嫌,但未征收超生费,因而裁决罚款额为1.5万元,征收超生费1万元。
问题
1、张某是否有资格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张某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本案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4、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5、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从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给予书面的告知。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未告知不予受理或未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且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6、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属于哪一类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1)复议机构无法独立
(2)复议机构的编制和财政有限
(3)复议审查方式的局限
(4)复议与诉讼的微妙关系(维持决定多发)

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沈岿版 (3)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使职权时
(3)违法行为
(4)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直接而非间接
(5)赔偿是法定的
另外一种构成要件的阐述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系

案例二
某公安局以盗窃嫌疑为由,将农民甲从其劳动的瓜地带走并予以收容审查。其妻子不服,经甲同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正值农忙季节,其妻子因忙于复议而无暇顾及瓜地,以至于二亩西瓜被雨水淹没。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撤销收容审查的复议决定。农民甲随即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30天造成的人身损害;(2)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期间二亩瓜地被水淹没造成的8000元财产损失。
县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人身权损害649.50元;驳回原告赔偿西瓜损失的请求。
农民甲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判决瓜地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判决赔偿5680元),理由是:(1)收容审查必然导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其无法投入农忙;(2)西瓜被毁与原告的被收审有直接关系,应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不同意见认为:(1)被告对原告造成人身权侵害,只负责赔偿这一部分损害;(2)被告未直接侵害财产权;(3)原告的妻子有责任照顾瓜地或者雇工劳动,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案例三
乡政府怀疑农民甲指使其兄弟逃避计划生育,将甲父子二人强行带到乡政府。农民甲一再向乡政府干部声称没有指使,而且声明家中饲养的母猪刚生下一窝小猪,要求留下一人在家饲养。乡干部不予理睬。13天后,乡政府将父子二人放回家,但家中12只小猪全都饿死。
法院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只按日支付一定赔偿金,不对其他损失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曾经声明,乡干部既不同意也不采取避害措施,因此,12只小猪的死与乡政府非法关押和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国家赔偿、行政补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3、行政赔偿的范围
(1)赔偿的范围
①人身权;②财产权
(2)不予赔偿的范围
4、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的几个知识点
(1)行政赔偿请求人(注意公民死亡后的请求人与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的不同)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程序
①单独提起
①一并提起
(4)行政赔偿处理期限
(5)行政赔偿请求时效
(6)行政赔偿的追偿、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案例四
1、2001年9月6日,王某开车超载,被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属A交通大队拦截,并决定给予500元罚款。王某与交警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交警张某、陈某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头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近半年时间。
2、王某出院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确认交警殴打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审理后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决定。
3、王某拿到复议决定后,接到家中老母病重、急需其回家照顾的电报,于是赶回家乡。2003年5月,王某返回某市,持复议决定,准备去A交通大队请求赔偿,没想到A交通大队已被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撤销,其原先管辖的地段划归B交通大队。
4、王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日找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2003年8月2日,王某仍然未得到任何答复。
问题
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的时候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王某在提出复议请求时除了要求确认违法以外,是否有权同时要求行政赔偿?
3、王某于2003年5月再去请求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4、A交通大队已被撤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谁?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王某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以后,张某、陈某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理?
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王某可以得到的赔偿包括哪些?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2、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第四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1、如何理解行政诉讼?
2、为什么称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
3、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有哪些?
4、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可诉行为的范围
2、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问题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尤其是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5、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改革问题:异地管辖(败诉率64.4%对13.1%);提升管辖级别、取消基础管辖;三审终审;行政法院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必须注意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例如,张某与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张记剪刀铺”,张某是该剪刀铺的执行合伙人,原告是“张记剪刀铺”,既不是张某或李某,也不是张某和李某,张某只是诉讼代表人。
2、原告资格的确定
(1)自然人和组织
(2)法定权益
(3)法定权益属于原告
(4)法定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侵犯

案例五
2001年10月,东南大学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先生,认为南京市紫金山上建成的观景台“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尽管两位起诉人未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该诉讼理由,但一则网络新闻报道指出他们有此认识。而且,他们以自己购买了中山陵园风景区优惠年票为由,表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利害关系。市民认为规划机关的许可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或“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
文体局没有应知名画家(严正学)的请求,查处该局下属的进行色情表演、且张贴带有色情内容广告画的娱乐场所,失望和愤怒的画家是否可以认为文化局的不作为侵害该娱乐场所对面小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

案例七
普通公民向地方国税局举报某企业偷税行为,国税局置之不理,该公民是否有权对国税局提出行政诉讼?

案例八
夫妻一方死亡,死者与前妻所生子女以及死者母亲,是否可以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为死者同第二任妻子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而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九
大连万达集团长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房产局申请核发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项目名称是“万达•沃尔玛商城”。万达长春公司亦通过广告向公众宣传,沃尔玛公司与万达公司合作开发“万达沃尔玛购物广场”,而一层商铺对外出售。许多业主以高价购买了商铺,但后来发现原先暂定的“万达沃尔玛购物广场”之名,已改为一层用名“万达购物广场”,二、三层用名“沃尔玛购物广场”。沃尔玛公司只是承租了购物广场的二、三层。有的业主以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另有11位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长春市房产局违法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使万达长春公司“有机会在长春市实施预先精心策划的一系列商业欺诈违法活动,给原告为代表的137名购房公民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购买商品房的业主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给开发商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侵害其财产权益,他们是否可以把房产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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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