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经济法笔记二

  21世纪 /2005-05-07

 

开始于2004-8-4 19点

补充:在近代市场经济后期,出现了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在以及外部性因素、隔代分配(投入和产出具有长远周期,因此积极性不高)、公共产品不足等。这样的问题需要国家出面对经济运行做出一系列干预。理由在于:第一,市场失灵产生国家干预角度,市场要实现完全竞争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就是消除垄断、完全竞争、信息均衡等,这些条件只有在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运行施加一定影响才可能实现。第二,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角度看,近代市场经济后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超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由传统的市民法或民法难以解决。这就需要有国家的干预和协调,由此体现国家家意志关系的一些新的关系逐步产生。第三,从国家经济职能角度;第四,从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角度。第五,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观点看。

经济法学说:
1、国家协调论
1)影响经济主体的设立、产生变更(经济组织法)
2)对市场运行进行管理(市场管理法)
3)对宏观经济调控(宏观调控法)
4)社会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法)
2、需要国家干预论
有些问题市场不能解决,因此需要国家干预。国家所有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都是公共利益。
1)经济主体法-市场准入法
4)社会分配法
3、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论
认为国家对经济的特定影响所产生的,实质上是经济管理关系,但是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在于后者是局部个体的需要,而前者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尤其是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1)市场管理
2)宏观经济管理
考虑到涉外有些特殊性,就将两部分中的涉外部分单列出来,但仍然是两部分。
4、国家调制论
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时国家对经济运行施加两种影响,一是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是对市场运行进行规制。因此称为国家调制论。
5、纵横统一论
6、国家调节论
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关系调整具有三种行为,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国有经济参与影响经济运行。

区分原则与非原则应当:第一,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界定,是体现经济法特色的;第二,原则应当在各个部门中有指导地位;第三,这种原则涵盖所有的内容,不重复、不交叉。无论这些所说如何分歧,都不反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规制。同时规制既有引导、激励,如财政上、税收上的优惠,也有限制和禁止的内容。而管理甚至包括命令等等。因此我们说有这些原则:
1、调制行为法定原则
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如预算法中预算法定、预算权法定。因此包括权力法定,同时还包括程序法定。再看税收,税收法定,主体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等等。如金融中的税率法定、程序法定等等。
市场规制中。反垄断法中,准备对四类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我国的现行法对很多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如很多跨国公司的做法。一旦发垄断法通过,则工商局将具有反垄断权,这是法定原则的体现。凡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如此。在制定之前,有很多皮包公司,不正当竞争很多。93年通过后,市场经济秩序获得好转。这也是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够进行规制。消法也是这样,没有消法,则消费只是普通合同关系,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当有了消法中规定法定权利,法定程序,则有了对其有效的规制。由此可见,这个原则是有重要意义的。
这个原则在中国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计划比较无效,很大原因是没有依法计划、依法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计划法的规制。使得他人可以灵活规避。
2、社会整体效率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无论是经济法的立法还是实施,无论是宏调还是市规,都应当注意将社会整体效率放到重要地位。以法垄断法为例,很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反垄断的运行从结构反垄断到行为反垄断。大企业一方面具有效率,同时可能维持秩序,但也可能相反。但如果出现垄断行为、限制竞争、捆绑销售是一致遭到反对的。后来从国家的战略地位角度来考察对于垄断行为的态度,比如对于航空、网络、传媒的合并的开放态度。反映出了从公平到效率的规制态度。无论是什么调整手段,效率手段总是受到重要考虑的。如人们对欧洲福利国家的批评往往出发于对其效率降低的考察。
效率总是更侧重于社会的整体角度,而不是局部的,通常总是针对国家而言的。
3、经济公平公正原则
第一,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从反垄断法看,一个主体占有垄断地位,足以使其阻止竞争对手,而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平衡。经营者往往是占有优势地位的,这是信息偏在的结果,一旦发生现实交付,则卖方利益全部实现,而消费者利益尚未确定。因此产生了消法,提供了权利,将事实上的不平等尽量的趋于平衡。经济危机往往是经济整体环境的影响,而不是个别人的错误,因此需要采取社会分担的方式度过危机。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第三,注重社会经济分配的实质公正。第四,经济公平公正原则涵盖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  03

三、规范论
(去年简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就是规范论的问题)
(一)经济法主体
原来教材总是先从国家机关谈起直到公民。这是经济法研究不成熟的表现。民法中,当我们提起自然人,就将提起民法的理论概念。但当我们指出个人的时候,什么也没有提出。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需要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而不应当用纯粹空泛的概念来说明。80年代有人提出管理主体、被管理主体两分法,但这不是经济法独有的概念。
1、定义
2、分类
既然经济法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为内容。那么,就会产生许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如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等等不一而足。
1)调制主体
2)调制受体,往往承担一些义务。
经济法        宏观调控        财政法        编制主体                               
                税法        征税主体                               
                金融法                                       
                计划法        计划主体                               
        市场规制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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