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理论专题笔记(基础版)(14)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09


新闻批评原则的要求:事实真实、观点正确、公正客观、遵纪守法。
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①以批评性报道(知识监督的手段)代替舆论监督,认为揭露批评就是舆论监督。
②有些部门领导舆论监督意识淡薄,不愿意被监督,存有“人治”印记。
③喉舌定位使得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使记者在监督时带有非理性权力意识。
④缺少自律精神,把监督权当做特权,甚至泄私愤。
⑤舆论监督不当化,典型是媒介审判。
⑥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人治嫌疑。
应对之策: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素质建设;把握新闻导向,正确处理主旋律与多样化;坚守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基本原则;个被监督站申诉的权利。

专题八、新闻媒介的受众
受众是新闻媒介的参与者。在传播学上,受众泛指媒介信息的接受者。受众对新闻媒介的参与是指以各种形式的反馈向记者、编辑,向媒介的决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最经常、最权威的态度就是对各种各样媒介的接触程度,即报纸的发行量、广电节目的收听收视率。
受众对新闻媒介有哪些决定性影响:
①    决定着新闻媒介内容的取舍;②决定着新闻媒介的风格定位;③决定着新闻媒介变革的方向和进程;④受众是传媒财富之源,传媒权利之源。
新闻媒介受众的特点:广泛性(指受众成员组合及地域分布的广泛性)、混杂性(由广泛性决定的)、隐蔽性(总体上看,受众对于新闻媒介是不见面的,是隐蔽的)
受众的选择心理:
选择性接触:最早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中提出,克拉帕此处总结指出受众在接触大众传播活动时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对待任何内容,而总是倾向于接触与自己既有立场、观点、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而回避那些与自己既有倾向相左的媒介。这更容易在强化受众既有倾向上起作用。
选择性理解:指具有不同心理特征文化倾向和社会成员关系的人民会以不同的方式解释媒介内容,使之与固有认识相协调,而不是相冲突。它是选择信息过程中的重点所在,比选择性接触更加积极主动。受众根据主观意愿发现信息中所含有的意义,因此主动权掌握在受众手里。
选择性记忆:指人民根据各自的需求,在已被理解的信息中挑选出对自己有用、有利、有价值的信息,然后储存在大脑中,这是一种无意识行为。
受众接受的从众心理:指受众在信息接受中,由于实际或心理上的压力,而采取同多数人一致的信息取舍与理解。影响因素:
①    知觉情境:情境明确,从众倾向小;
②    群体力度:群体人数越多,内聚力越强,成员意见越趋于一致,从众倾向越强
②        人格特征:自信心、自尊心和智力较低者,易于从众
好处:尽快使受众态度定型,新闻传播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达到沟通信息,统一舆论的目的对机关报来说,易于统一团体成员意见,维护团体利益,增强团体稳定性和安全感。
害处:抑制受众对于信息接受与理解的创造精神,伤害了少数受众探讨真理的积极性和勇气
对传播者的要求:①既要利用从众心理,扫清传播障碍,整合社会舆论;又要避免伤害少数受众的探索精神,坚持新闻传播的公正性,注意社会舆论的平衡。②在引导社会主导价值观时,要强调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同党保持政治上的一致。③在科学与学术问题的讨论中,给少数人平等发言的机会,成为有个性、有活力的受众。
受众的心理机制:
1、受众接受信息的心理:求知、求新、求同、求异、求趣、求美。
2、传受双方的心理协调:即心理相容,指通过对传受双方的心理定势进行协调,使指
处于相对和谐与平衡的心理状态。前提:交往过程中人们需要的性质及其满足的程度相近。注意:①深入了解和研究受众,有针对地协调;②运用心理机制,巧妙协调
当前中国受众的群体信息需求变化:
①    在急剧的社会变动和开放的社会联系面前,受众表现出旺盛的信息需求,求新求变之心表现的尤为强烈。
②    市场经济条件下决策日益多元化,带来受众对硬性的决策参考性信息的需求增加。
③    受众群体分化趋势明显,新增群体涌现,造成受众信息需求的多元和分化。
受众的细分:
①    按照接触的媒介类型分:
②    按照人口统计学原理分:性别、年龄、职业、地域、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等。
③    按照接触新闻媒介的频率:稳定受众和不稳定受众。
④    按照受众不同信息需求:一般受众和特殊受众(与人口统计学相关的特殊需求)。
⑤    按照接触新闻媒介的确定性:现实受众和潜在受众。
⑥    按照新闻媒介明确的传播对象:核心受众和边缘受众。
新闻媒介的受众定位
所谓受众定位,就是说确定新闻媒介整体和所设栏目的明确的传播对象,解决向谁传播、为谁服务的问题。
进行受众定位的原因:随着向现代社会转型,受众群体分化与多元趋势越来越显著,群体细分化势必带来相关兴趣和信息需求分化,群体与群体间共同兴趣的内涵越来越小,彼此信息需求的分野越来越明显,这意味着新闻媒介不重视受众细分和定位的做法不可能延续下去。
在核心受众定位过程中,主要考虑一下四个方面的要素:①受众区域定位;②受众职业和身份定位;③受众年龄定位;④受众文化教育程度定位。
受众的权利
①    知情权:又称知晓权、知悉权。是指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本人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在新闻传播领域,特指受众通过媒介获取上述信息特别是公共生活信息的权利。1945年美国记者库伯首次明确提出“知情权”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反响,逐步在不同的国家获得广泛的认同,迄今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当然,公民的知情权不是绝对的,在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以及公民隐私方面,各国都有较翔实的法律限定。
②    表达权:又称传播权,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特定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在新闻传播领域,主要是指新闻媒介的表达自由和受众通过新闻媒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表达自由作为现代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受众通过新闻媒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又称为“媒介接近权”,这是美国学者巴隆在1967年提出的受众利用媒介表达自己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在任何国家,表达自由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③    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1、受众通过新闻媒介对政治经济等公共领域内的部门和各项活动依法行使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即受众借助媒介行使舆论监督权。这和媒介享有的新闻自由权是重合的,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2、指受众针对新闻媒介本身所行使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因为新闻媒介有公共性公益性目标。
在童兵看来,所谓新闻媒介受众的权利与责任有以下内容:
1、新闻传播受众的权利
①传播领域的公民权利:信息了解权、参与权、监督批评权、自由权、著作权
②付酬阅听的消费者权利:与付出费用相当的信息服务以及其他承诺的服务
③受众的成员权利:公开报道决策层的行为和品行,批评,监督
④受众的终端权利:作为传播活动终端,有权要求传播者做到信源的责任,提供承诺的服务。
2、新闻传播受众的责任:
①传播领域的公民责任: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不滥用言论自由权利等。②付酬阅听的消费者责任:要付费,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媒介,不侵害媒介权利。
③机关媒介受众的成员责任:提供意见建议,维护媒介声誉。
④信息传播受众的终端责任:及时反馈信息,提建议意见。



知晓权与隐私权
知晓权:是指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本人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在新闻传播领域,特指受众通过媒介获取上述信息特别是公共生活信息的权利。1945年美国记者库伯首次明确提出“知情权”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反响,逐步在不同的国家获得广泛的认同,迄今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当然,公民的知情权不是绝对的,在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以及公民隐私方面,各国都有较翔实的法律限定。
    知情权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西方新闻理论研究在当代西方新闻实践基础上的新成果。它把新闻自由进一步提升到制度性的社会权利高度,明晰了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从理论上拓展了新闻自由的涵义。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而不被他人侵扰、知悉、公开的权利。判定条件:1、是否为私人内容;2、是否愿意公开;3、是否与公众利益有关;4、权利主体是不是公众人物。
所谓公众人物,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指的是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他们知名度高于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普遍的公共利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的限制源于“沙利文VS纽约时报案”,确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主张者负有举证责任。不过从根本上讲,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等并不是因为他们的个人权利低于一般公民,而是法律面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所作的调节。公众人物的许多个人情况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在获得普遍社会关注权益的同时理应放弃部分权利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

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原因:
首先,这种冲突与人的非理性表现相关。在心理因素上,突破禁忌、了解一切欲知而未知的东西,是人类好奇心的重要表现,而好奇心一旦主宰了人的新闻欲,人就由理性的“社会人”变成非理性的“生理的人”,就把“知”的理性目的缩小为纯粹的感官快乐和心理刺激,从而扭曲人性。更为可悲的是,在现代大众文化消费中,隐私消费成了人们最大众性的文化消费,温柔地剥夺着人们关注公共事务的权利,消解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反思,使人们更加盲目地追求快感。
其次,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还来源于媒介资本的统治力量。在消费主义时代,媒介发展的逻辑是,哪里有媒介资本的运营,哪里就有隐私的生产,对人的本能欲望的满足;同时,要占领媒介市场, 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击中人们无意识深处的欲望模式。
第三,人的知晓欲和人的自我信息控制的矛盾表现着知性主体与人格主体的矛盾,它是造成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内在原因。一方面,人的知晓欲是人的知性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理性的自我管理能力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人的自我信息控制是人格发展的重要前提,失去它就意味着失去人格的独立和尊严。
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关系的平衡措施:
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关系的平衡是有内在的原则的,是基于人的权益、关系和价值, 具体包括: 其一, 对于公众人物以及卷入公共事件的人物的隐私, 应采取公众利益和国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优先满足公众的知晓权, 以保障健全的舆论监督和公共政治生活。其二, 对于普通人的隐私, 应采取人格权至上的原则, 优先保护其隐私权, 以保障自由、独立的人格的形成。其三, 在处理日常的传播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时, 采取“实际的恶意”原则来判断对隐私的侵犯是否成立, 这一原则的内涵即是, 明知错误仍然坚持发表, 或者出于对于事实真相的贸然不顾而错误地加以报道, 即可判定侵犯隐私权。它引入了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抗辩, 同时又能保障基于道德理性的新闻舆论监督。辩证地把握这三项原则, 就可以使知晓权与隐私权统一于“传播权”这一基本的人权体系之中, 使其体现为人的目的。


专题九、中国新闻事业体制改革
新闻体制,是指社会体制中对新闻业起着制约和控制作用的规范体系。
30年三大突破、四次跨越
突破一:新闻实践领域,新闻业务水平与能力有了突飞猛进的提升;
突破二:经营管理领域,传媒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产业经营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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