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级教育招生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
1.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
北京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渤海大学 延边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师范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徐州师范大学 扬州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杭州师范学院
宁波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聊城大学 鲁东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科技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深圳大学 广州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西南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西藏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宁夏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2.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山西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吉林大学 黑龙江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宁波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烟台大学 青岛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