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的演变(2)

博仁教育 /2010-06-09

   后期:

     1、原因:

     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3、内容:

(1)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

 (2)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依照其收入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意义: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b、征税原则: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转变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局限性

  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

  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

   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

   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地位: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

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

   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

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

     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免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划定等级,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这是为了抑制兼并。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明朝(后期):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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