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通用笔记(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5


    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⑥、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
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理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法律原则规定的内容比较抽象;
(2)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法律规则;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2.权利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3.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和普通法规定不同分类,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分类,绝对权利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人,相对权利义务是对应特定的人。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不同分类。
4.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权利和义务具有四个方面的关系:从结构、数量、产生发展、价值这样四个方面来掌握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
(3)从产生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过了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从价值取向来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
5.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
(1).产生和发展上: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2).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不能孤立存在。
(3).整体数量上: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力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4).价值功能上:具有互补关系。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运行上:具有制约关系。个人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义务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
(6).价值取向上:具有主从关系。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例1: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观点错误的是:(单选)
A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分离
B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
C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D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不平等的
此题选D。
例2: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 案】AB
【详 解】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A选项正确。
权利与义务都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的,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是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区别。B选项正确。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并不是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本位的,第一性的。因此C选项错误。
对于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着负担,因此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利(权力)也是它的义务。因此,D选项错误。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概括所形成的术语。
法律的解释、生效时间、修改机关等等都是由法律的技术**项规定的。
第四节 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同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
二、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用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及注解]AB。
[命题目的]考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几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一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的知识点还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公共政策、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
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等,但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4)是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按创制与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按效力范围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按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2.国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
B.在我国,宪法.法律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来分类的)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
D.根据有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答案:A、B、C
释:A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非正式渊源是可以被法院适用,大家可以看到非正式渊源就是说它本身是有法律意义的,只能说现在还没有明示表达、明确表达,所以这个表述是有错误的,应该选上。B项“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大家看到出题的时候张冠李戴,错在哪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的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的,根据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这个表达也是错误的,也应该选上。C项“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之一”,这里面错误是很明显的,条约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只有我国参加的才是。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主要是内部和谐、外部协调。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指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问题。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只能由特别的国家机关进行。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
此外,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五、法的分类
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区域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兵役法、教师法等。
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类,根本法是宪法的别称,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等内容;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分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分类,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鼓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原则是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不涉及国际法的内容。法律体系涉及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它不涉及无效法律。
三. 体系分类
1. 公法:主要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2. 私法:主要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3. 社会法:以经济法出现为标志,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主要部门法构成。
        公法        私 法        社会法
调整对象        国家于个人(法人)        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        市场主体与社会
调整方式        国家强行干预        个人性自行调节        政策平衡
法的本位        国 家        个 人        社会利益
价值目标        偏重于秩序与公平        偏重于自由、效益        体现社会整体利益
含法律部门        政治法        行政法(含诉讼法) 民法(含诉讼法) 商法        刑法(含诉讼法)
四、法律部门:
1.定义:也称部门法,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调整方式:自行性、强制性、政策性平衡
2.法律制度范围比法律部门小,每一法律部门包含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由若干法律规范组成。
3.我国法律部门分类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4.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
5.“一国两制”社会背景下的法律体系问题。总的一条,“一国两制”并不意味着中国有两个法律体系,中国也仍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因为在“一国两制”之下,我国的国家主权无论对内对外,都仍然是统一的,我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权是惟一的;并且基本法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而制定的,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
第六节 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含义: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
2.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法的对人的效力: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境内,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法的空间效力:法在那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法的时间效力:①生效时间: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b.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c.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②法终止生效的时间:a.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b.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③法的溯及力: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也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是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突破,但它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公民。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D项“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 ‘不知法者得免其罪’”,这个选项也是出得比较多的套路,前半句是真话,后半句是假话。C项“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书上只是提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当然还有很多原则书上没有具体说出来,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等,不知道具体含义没有关系,可以推论一下,从新原则就是有溯及力,对于它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从旧兼从轻就是讲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和旧法相比较的时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处罚更轻的时候就要按照新法来处理,这个时候有溯及力了,所以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B项错误在于法律效力的高低是由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决定的,不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决定的。A项,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
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①.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为法律关系。
②.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
③.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B、C、D
判断A项的时候,你首先知道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首先法律有规定的,第二有一种特殊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赌债问题,民法上有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所以形不成。因此不能选;B项应该比较清楚,警方去查吧,如消防部门就属于警方。但我要换一个,不说警方,甲区教育局或者说卫生局,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重罚或被警告,这个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卫生局来查你,罚你款,大过年发点红包,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同样形成。他有什么权去查,前面说警方是有权去查,形成法律关系;他这个是越权,越权形不形成法律关系?一样的,你去查了以后对人家那边有没有损害,所以他是另外一个方面形成法律关系,他是侵权,或者是人身赔偿关系,所以说一样的形成,关键法律上就规定了,你没权去查,你查了以后你会怎样,这个是应该形成。所以要选。
C项应该形成,首先一个,两个行为都可以形成,第一个他涂改身份证形不形成法律关系?第二个检查部门不给他放行,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所以注意法律关系一个概念,法律调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只要首先有法律调整,首先明确的法律有没有调整。所以也要选。
D项肯定形成。不形成的话这手术做了,我就可以走了,可以不交钱了,医院也没法起诉了,肯定形成,至少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例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cd
我们要注意提问的是下列行为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项,很显然,比如十三四岁的小学生互相之间送个图书什么的,送上一二十块钱的礼物等,这肯定应该形成的。B项首先判断的时候先想一想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法律调整的,他没说是当代法律调整的,没特别指出必须是当代哪国调整的,只是说法律调整的,另外一个有一种特殊的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是属于法律关系。C项不属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D项无效的法律关系,首先法律有没有调整,然后分析无效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本身和法律关系所要保护的关系是两个关系,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本身与法律关系引起的另外一个社会关系,是两个关系。你应该想想这个无效的合同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婚姻法里不是有个无效婚姻吗?比如强迫的、不到年龄的,这些都是无效的,无效的从一开始法律上就没有它的位置,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我们确定某某和张三是一个无效的婚姻关系,随后某某说根据法律上的规定,我对你有什么权利,你对我有什么义务,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了?没有,所以我们确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无效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只是无效的合同引起的另外一个社会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所以无效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前者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后者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又称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又称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为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亲权、上下级行政机关,此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后者为平等法律主体之间;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前者权利人仅享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中者为特定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关系;后者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人事调动关系,至少三方面,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调出单位与调人单位,调人单位与被调动者。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如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为第一,程序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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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复旦大学839法理学考研大纲
    839法理学考试大纲一、考试内容范围一、法理学部分:1、法律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法律要素: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3、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中国的法律渊源;4、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中国的法律体系;5、法律的作用与价值;6、立法和立法权,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7、司法和司法权,司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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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华侨大学702法理学与宪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法理学与宪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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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9-09
  • 法理学考研笔记北大高教版
    法理学考研笔记--北大高教版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9-09
  • 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历年真题分章整理版
    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历年真题分章整理版 一、法学导论 二、法的本体 1、法律意识 2、调整性法律关系 3、一般法*2 4、法的渊源*3 5、法律心理 6、法律规范的结 7、法的部门/法律部门*2 8、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 9、特别法 10、不成文法 11、强行性规范 12、成文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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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2011年河南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
    法理学 2002年 一. 名词解释 1自然法学派2法律规则分类中的权益符合规则 3督促程序4证明责任倒置 简答题 1简述法治的形式要件 2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3法与道德 4效率与公平 辨析 : 1、法律上道德都是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 2、 现代生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