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2012西政考研民法总论笔记详尽版(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3-27

⒈成员交款: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财产来源此,大多是由其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以会员费的名义向法人交纳。

⒉捐助:财团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的所有财产来源于此。

⒊预算拨款: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一切财产来源于此,当然一切收入也上交国家财政。

l 法人财产的分类――以生产时间和生产来源不同分为原发性财产和后续性财产。
原发性财产:在法人成立时由投资人、社员等投向法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构成法人赖以进行正常运作的基础。
后续性财产:在法人设立后通过法人的营运活动而不断积累的财产。

l 法人财产的分类――以法人财产形态不同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实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能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长期投资(不准备在一年之内变现的投资)和递延资产(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在其后若干年度内分期摊付费用的财产)。
无形财产:指法人可以长期使用但却没有实物存在形态的财产。

l 法人财产的分类――以可否强制执行分为可强制执行财产和不可强制执行财产。
可强制执行财产:可依债权人的要求依法加以扣押、查封、冻结和变卖的法人财产。
不可强制执行财产:必须通过特定程序而不能通过公开拍卖的财产,如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l 法人财产的例外。下列财产不属于法人财产。

⒈国家专有财产和无偿划拨的土地资源。国家才是国家专有财产的唯一法定主体,法人不能拥有处分权。当法人消灭后,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⒉法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和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有别于其投资人和其成员。因此法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和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法人的财产,它们也不负代为清偿责任。

 

4-5 法人――法人的机关

l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l 法人机关的特征。

⒈法人机关可以由个人也可以由集体组成。法人的活动必须有赖于自然人的行为,帮助法人完成其业务内容的个人或组织就是法人机关。
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机关是独任制机关(此形式一般被法人的执行机关采用);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法人的意思机关通常采用这种形式)。

⒉法人机关与法人同时产生。法人机关作为法人内部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不能独立于法人之外而单独存在。法人在成立之前必须确立自己的机关,并将其作为法人设立登记的重要事项之一。股份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选举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的具体产生方式可依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也可以通过选举、委派或招聘。

⒊法人机关是法人决策的制定者和法人意志的形成者。法律赋予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志进行活动,但是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能依赖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进行意志活动。
统一的法人意志不是单个自然人的思想活动或成员意志的简单叠加,而只能由一个能够在人格上和行为上代替法人的独立机构即法人机关产生。同样,法人的决策活动也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实施的。

⒋法人机关是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的机关。法人机关的任何章程范围之内的活动都具有默示授权的效力,无须经过法人的特别授权即能以法人的名义参加活动。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法人完全承受。

⒌法人机关是法人对内进行管理和指挥的机构。法人必须依赖于法人机关对法人成员进行有效的调控以贯彻自己的意图。

⒍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法人机关的活动、意志、决策并非代表其自然人成员,而是代表了法人的意志。因此充当法人机关的自然人发生更替时,不影响法人机关已做出的决议的效力,且继任者仍应受其前任行为的约束。

l 法人机关的分类。按照法人机关数量的多少可以分为单一法人机关和多数法人机关。

l 单一法人机关:法人的所有意思能力、指挥职能、决策能力和对外代表能力全部集中于一个机构之中,由这个单一机构全权负责法人的一切事务。其中,由一个人组成的单一法人机关是个人机关,由数个人组成的单一法人机关是集体机关。
在我国,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分小型企业法人均采用这一组织结构方式。

l 单一法人机关的特点:其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合而为一,能够最大限度的贯彻和体现法人的意志,利于实现法人设立的目的。

l 多数法人机关:同一法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分别由两个以上的机关分享。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和部分大中型企业大都采取这一形式。

l 多数法人机关的结构。

⒈意思机关:即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是体现法人意志,并有权决定法人对内对外重大事项的专门机关。

⒉执行机关:法人的意思机关所形成的意志具体进行对内对外的贯彻执行的机关。

⒊监督机关:对执行机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专业性的监督机关。
在我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才必须设立监督机关,以防止执行机关权力的滥用,维护法人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l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其组织章程的规定,并经主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的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CL·38】

l 法定代表人的意义: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复杂且重要,会给法人直接带来实际利益,也会给法人带来义务甚至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人整个业务的开展。法定代表人对外实现法人的活动,他作为法人的当然代表,无须专门授权,即可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其一切职务范围内的民事行为都可视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结果均由法人承担。

l 法定代表人特征。

⒈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他的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都具有默示授权的效力,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然的由法人承担。

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⒊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的主要财产投资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的活动会给法人直接带来实际利益,也会给法人带来义务甚至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通常应由与法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

l 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⒈法定代表人应是法人某一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为了更好的体现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法人的意思机关或执行机关中。

⒉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知识结构。

⒊应不具有法律所禁止的条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l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权利是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⒈行为权:直接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从事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权利和基本权利。

⒉委托权: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⒊追认权:对他人未经授权而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权利。

l 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⒈忠实义务。

⒉勤勉义务。

⒊诚信义务。

⒋保守法人秘密的义务。

⒌竞业禁止的义务:包括法定代表人不得自己从事与本法人所经营业务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不得作为与本法人业务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l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若超越了法人章程或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但法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能不仅是民事责任)。【CL·49】【解释·61】【解释·62】【解释·63】

 

4-6 法人――法人的能力

l 法人的能力:是指法人作为具有特殊含义的社会组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资格。
广义的法人能力包括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由于法人的责任能力与法人民事责任密不可分,因此狭义的法人的能力只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l 法人能力的特征。

⒈法人能力仅限于市民社会中的能力,而不及于其他领域。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不仅仅从事民事活动,但民法中说的法人能力,即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与其他主体平等相待时所具有的能力。

⒉法人能力受其设立人意志的支配。通过法人章程表现出来的法人设立人的意志(即法人成立和存续的目的)决定了法人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⒊法人能力要受国家意志的制约。法人能力的取得要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认可(即登记);法人能力的具体范围要取决于国家的认可,法人不能超越这一范围而从事任何活动。

⒋法人的能力与法人的存续相始终。

l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l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相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⒈始期和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依法消灭。

⒉大小范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大小是由其承担的社会职能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因此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不相同的,而同一类型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尽相同。

⒊自然人和法人各有自己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相互享有或取代。

l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法人为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必须有赖于自然人的行为。

l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来实现,机关成员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充当,因此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就排除了年龄和精神障碍的限制。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始终同时存在的,且在法人的整个存续期间都连续享有。

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且不同的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因各法人承担的社会职能和经营业务的不同而不同。

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来实现(对外由法定代表人实现)。

 

4-7 法人――法人的责任

l 关于有限责任的理解。有限责任不能被称为是法人的有限责任,因为有限责任指的是出资者以出资数额为限对其经营的事业承担财产责任,是法人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而不是法人本身的有限责任。
另外,注意出资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为出资人的出资少于应出资的额度,则应负补足差额的责任。

l 关于无限责任的理解。有限责任对应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竭尽自己财产的所有承担责任,包括现有和将来之可能所有。这并不是无限的清偿能力,是“应当”而不是“能不能”。

l 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强制财产补偿义务。

l 法人责任的特点(相对于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⒈法人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法人的责任主要限于财产性质的责任,通过减少其财产达到对其惩治的目的,但是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具有人身性质的强制措施。

⒉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法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也仅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⒊法人责任体现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责任。法人不但要对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行为(职务范围内的民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其违法行为等承担责任。

l 法人责任的范围:包括对法人本身的行为的责任和对其他人行为的责任。

⒈法人本身行为的责任:即对其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所为的一切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⒉法人对其他人行为的责任:包括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CL·43】【解释·58】

l 法人承担责任的内容。由于法人以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为限独立的承担责任,【CL·48】因此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就成为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担保。因此须实行法人财产真实原则和法人财产的公示制度。
法人财产真实原则是指法人的登记财产应与其实有财产相一致,若法人的实有财产小于其注册财产,法人出资人对该不足部分负有填补其差额的义务。
法人财产公示制度是指法人应当定期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其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即可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做出正确的了解和判断。

l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体。【解释·64】

l 联营的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l 法人型联营:即紧密型联营,是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这是一种新的法人的成立方式。联营体拥有独立的财产,以其拥有的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L·51】

l 合伙型联营:即半紧密型联营,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型联营类似于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联营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可以约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而个人合伙不能通过协议变更其承担的连带责任。【CL·52】

l 合同型联营:即松散型联营,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联营,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相互之间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L·53】

l 法人成员的法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人成员仍须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⒈不合法经营行为责任。

⒉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责任。

⒊违反法人独立财产要求的责任。

l 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法人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督,对因其履行职务不当而给法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⒈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责任。

⒉不当收益行为的责任。

⒊不当干预的法律责任。

 

 

4-8 法人――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

l 法人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独立财产制、以独立财产承担完全责任)与法人社员的有限责任制原则。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制是法人制度的基石。

l 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并不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否定。虽然法人有限责任必然出现法人成员风险利益不同在、导致法人债权人和法人固有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但法人社员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转为具有对法人的股权),换取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恢复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法人社员不具备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表明参加活动的是法人而不是社员,因此法人债权人无权向法人社员追偿。
但是当法人成员未让渡或形式上让渡对出资的直接支配权而同时享受了有限责任的优惠,则会导致明显的不公。于是法人否认制度呼之欲出。

l 法人制度在法人社员和法人、法人社员和法人债权人之间竖起两道屏障:法人与法人社员之间,社员在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时还必须让渡对法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从而使法人与法人社员之间的责任连带关系被切断,保证交易的当事人是法人而不是法人社员;法人社员与法人债权人之间,法人社员必须以放弃对法人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换取法人债权人对社员有限责任的容忍,保护社员免受法人债权人的直接追索,最终以法人与其成员的双重分离实现以法人为中心的法人社员和法人债权人两个群体的两极利益的平衡。

l 法人人格的内涵。法人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人格化的主体。

⒈法人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法人一旦依法成立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独立。

⒉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会因其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因此不依赖于其成员平等的权利能力而是取决于法人自身;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独立于其成员之外,通过其机关为意思表示,通过其代表人体现出法人意志,通过其执行机关落实法人的意志。

⒊法人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这使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来作为交易的担保成为可能,以使法人的债权人在交易初始可以考察可能承担的风险,在交易之后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

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社员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的债务只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法人的债权人只能向法人直接请求履行,法人社员对法人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若其社员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并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近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就某一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否认法人的独立的法律资格,是对法人成立以后具体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永久的否认,不导致法人人格全面的、永久的消灭。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法人否定论。前者是以承认法人人格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后者是根本不承认法人的存在,仅将法人视为个人或财产的集合体,认为真正的权利主体不是法人本身而是法人内部个别的个人,法人只是个人成员对外界表示其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法人撤销制度。

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暂时的、个别的否认,而后者则是法人人格永久的彻底的被消灭。

⒉从原因而言,前者是因为法人社员的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质,有损于公平正义;而后者则是因为法人欠缺其存续所必须的有效要件,或是因为法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法的规定等。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和法人设立中瑕疵。法人的设立瑕疵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存在着程序或实体要件方面的欠缺,使法人自始便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法人人格的情况。对于设立瑕疵而言,法人人格会被依法撤消并可溯及于成立之日,因此不同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l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⒈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条件。

⒉是对公司成立以后具体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永久的否定。

⒊给予债权人在传统公司制度下无法得到保护时的额外救济。

⒋适用的目的在于完善法人人格制度,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产生的原因:主要来源于法人社员有限责任本身的弊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失衡的法人制度的补充。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建立法人社员与法人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机制。但是由于传统法人人格制度的先天不足,法人社员存在恶意操纵的可能性,使得这一平衡遭到破坏。因此需要设立一种制度来保持这一平衡,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⒈易违背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导致对法人的债权人不公正的结果出现。在创设法人人格制度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巨大作用,现代法人制度赋予法人社员以有限责任的优惠,承认法人社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经济的效益考虑战胜了公平而居于主导地位,但投资经营的客观风险并未减少,风险从投资身上转移到了法人的债权人身上。因此法人成为法人社员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投资风险最小化的设计模式,而法人债权人只能被动的根据法人的经济状况承担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这对法人债权人而言是不公正的。

⒉法人人格制度为社员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社员在法人法律架构中的天然优势地位容易导致一些与其承担义务并非完全一致的权力的产生,如法人与法人社员的人格的混同,法人社员利用法人为自己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而不承担由此交易而产生的负面后果,以操纵法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从而背离法人制度的初衷,使法人制度下的社员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发生有利于社员的倾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⒊有限责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会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有限责任制度的屏障作用使投资者可以从直接承担法人的全部债务的风险中解脱出来,导致投资者对法人状况的关切降低;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对社员出资分取红利无显著影响,因此代表机关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公平、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对于法人社员而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导致众多投资者以承担有限风险为代价而热衷于冒险,造成风险投资过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有限责任促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客观上使一般的社员难以对法人管理层的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诱发对法人活动有决定权的控股社员产生道德风险,将进行法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法人的债权人承担,形成法人社员的恶意操纵。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制度领域的扩张和具体化。虽然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法人社员而不是法人、所用的不是单一的具体的权利而是带有综合性的法律地位即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其原始动机和行为后果与一般的滥用权利是一致的。
与诚实信用原则从主观内省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界定不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客观外现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若说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从肯定的层面即法人社员必须以放弃某些权利为代价,才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以建立法人社员与法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体系的话,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则是从否定的层面即法人的社员并未真正贯彻分离原则,因此就不应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来使已倾斜的权利义务体系恢复平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正是针对法人社员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否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取消法人社员享有的有限责任的优惠。

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就其法律意义而言,首先是指一种正当的利益分配方式;其次是通过这种利益分配方式能使参加分配的人各得其所,以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具体到法人法领域,就是要求必须由法人的社员和法人的债权人来公平的消化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效应。法人社员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践踏社会公平,会直接损及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通过这种法律救济程序,使负担较为合理的分摊到社员和债权人头上,以保证公平价值目标的真正实现。

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发展和补充。法人人格否认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否认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在于弥补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缺陷。
在个案中被否定了独立人格的法人实质上已经丧失了作为法人的根本特性,沦为法人社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通过对这些虚假法人人格的否定,可以扶正法人人格体系内已经偏斜了的利益平衡体系。同时,法官以公平为尺度对法人的整个运作行为进行合理的价值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对有违于公平要求的法人行为进行个案调整,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又不至于影响法人制度的整体的安定性,保证整个法人制度不至于因为在某个方面出现漏洞而发生整体的坍塌。
若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采用全面否定法人的人格独立制度则不利于发挥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正面效应;或者让公司社员提供有效担保,这虽然减少了人格被滥用的可能性,但却使公司社员的有限责任有名无实。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疑是最现实的选择。

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⒈该制度以承认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为条件和逻辑基础。即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其法人人格自始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人格上的瑕疵。

⒉法人社员滥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即法人社员利用有限责任的优惠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般采用客观滥用说。

a主观滥用说:在判断社员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时必须在客观上有滥用法人人格的外在行为并且在主观上有滥用的故意,即排除了过失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强调限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扩张适用,着重保护法人制度整体的安定性。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与受害者在法人人格制度框架下的地位是不平衡的,要求受害者去证明滥用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很困难的,因此很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b客观滥用说:是指在判断社员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时只须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即可,减轻了被害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真正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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